以案释法 |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

地方法治 |  2026-08-26 2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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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重要的风险保障工具,早已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医疗险更是家庭基础保障的必备险种。实践中,部分投保人因疏忽或认知不足,未能完整履行健康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据此拒赔、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保险理赔纠纷。本文结合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厘清公众常见理赔误区,帮助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保险权益。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赵某为母亲王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人身医疗保险,保单基本保额400万元,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合同约定1万元免赔额。投保前一日,王某已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赵某对此知情,却在投保健康告知环节刻意隐瞒病情,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期缴纳保费。

2025年2月,王某因左侧颈内动脉瘤入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用15万元,其中医保报销2万元,个人自付13万元。同年3月,王某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25年4月,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恶意隐瞒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王某不服该处理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投保人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但案涉保险合同成立已超两年,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对1万元免赔额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遂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全额赔付13万元保险金。

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投保人恶意带病投保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且应扣除1万元免赔额。二审法院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无误,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一: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否等同于可以恶意带病投保、骗保?

解答:不等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不保护恶意骗保行为,投保诚信原则始终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基础。

司法实践中,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公司权利的期限约束,并非为投保人欺诈投保、恶意骗保提供法律庇护。投保人须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询问如实告知,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关键病史、足以影响承保及保费核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该解除权受法定时限约束:保险公司知情后三十日内未行使则作废;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约,出险须依法理赔。同时法律明确追责规则: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的,保险公司可拒赔且不退保费;重大过失隐瞒且与出险事故密切相关的,保险公司可拒赔但需退还保费;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已知悉隐瞒情况的,仍需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法院虽支持投保人理赔诉求,但并未认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仅是依据法律规则驳回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坚守诚信投保、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合法理赔权益的前提。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

问题二: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合同成立超两年,保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拒绝理赔?

解答:不能。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无论投保人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行为,保险公司均丧失合同解除权,发生保险事故需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存在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就有权永久拒赔,该认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设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核心目的是约束保险公司怠于核查、恶意事后拒赔的行为,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益。即便投保人存在故意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只要保险合同连续成立满两年,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即彻底消灭,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虽隐瞒甲状腺癌病史,存在未如实告知行为,但案涉合同自2021年3月成立至2025年理赔时,已远超两年法定期间,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需对本次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同时,本次出险疾病为颈内动脉瘤,与未告知的甲状腺癌无直接因果关系,进一步佐证保险公司拒赔无合法依据。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问题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等免责条款,是否签订合同后就自动生效?

解答:不自动生效。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履行法定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条款均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法律对该类条款的生效设置了严格前置条件。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不仅要在合同文本中标注免责条款,还需通过书面、口头、回访确认等方式,向投保人清晰解释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晓并理解。

本案中,A保险公司虽主张应扣除1万元免赔额,但仅提交投保流程视频、回访录音,无法完整、合法有效证明其已针对免赔额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完成法定举证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投保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保险如实告知与免责条款效力纠纷案例,清晰厘清了保险纠纷中的三大核心法律规则:一是两年不可抗辩期是法定除斥期间,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约拒赔;二是保险免责条款生效需以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举证不能则条款无效;三是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石,法律保护合法理赔权益,但绝不纵容恶意骗保行为。

在此提醒大家,投保时务必恪守诚信原则,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信息,不隐瞒、不谎报既往病史,从源头规避理赔纠纷;同时要主动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赔规则、续保条件等核心内容,留存投保、沟通、回访相关凭证。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应当规范投保流程,主动、全面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规范理赔审核行为,杜绝随意拒赔、恶意解约,共同维护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秩序。

(商河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