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明政丨山东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

山东政协微信公众号    2026-08-26 17:19:59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在法治轨道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有关情况。据悉,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于今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山东已通过法规规章全面清理、精准修订、有序废止,打通法典落地基层法治“最后一公里”。

法典共5编、1242条,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构建了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从污染防治到生态保护、从绿色发展到法律责任的制度链条,不仅完善了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关乎每个人呼吸新鲜空气、饮用干净水、享受优美环境等切身利益,对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高标准完成法规“体检”

为了让法典带来的“生态红利”真正惠及民生,省司法厅对省内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开展了一次全方位、深层次的系统“体检”,全力打通法治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顺应法典时代,高标准完成“全面体检”。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严格对标上位法,对多个领域的法规规章,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逐件逐项研判,科学分类处置。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智。依托立法研究基地,听取法学专家意见;畅通立法联系点和网络渠道,让社会公众的意见“原汁原味”得到表达。同时,组织召开多场论证会,对制度细节、执法主体、处罚幅度等内容审慎斟酌,确保与法典同频共振。

突出精准科学,高质量推进“衔接适用”。此次修改的28件法规规章,重点突出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及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理念。例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完善秸秆落叶焚烧、油烟污染物防治等条款,优化管理方式;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结合山东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保护实际,增设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坚持破立并举,高水平优化“法治生态”。在推进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同时,废止了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内的27件法规规章。主要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上位法已涵盖,地方不再重复”。另一方面“时代已变迁,旧规不再适用”。有些法规规章出台年代久远,管理理念和制度规范已不符合当前实际。

守护“水上绿色通道”

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在山东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赵方德介绍,依据部门职能修改了《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件地方性法规和《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实现了与法典的规定有效衔接。

理顺管养体制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国家统筹城乡绿化,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修订后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中专门增加一条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城乡环卫一体化、乡村旅游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打造美丽公路。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在条例中明确“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也就是为每条农村公路都安排一个“管家”,一般由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人担任各级路长。

加快船舶绿色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推动使用清洁动力。修订后的《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鼓励新建船舶采用电能、液化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鼓励水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箱和清洁低碳能源运输。

强化航运污染管控。为推动解决水上运输活动频繁、航运污染防治难度较大的问题,《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中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口区域内,违法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对船舶向京杭运河排放污染物,以及港口未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等违法行为,完善相关的处罚种类,并与法典规定的罚款额度保持一致。

 护佑蓝天常驻空气常新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谭庆红提到,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针对大气污染源分类施策,将减污降碳、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非道路机械的污染防治内容在《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规章中予以细化规范,删减重复条款,大幅压缩篇幅。

首次固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法定要求。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从源头同步减少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双类排放,推动大气治理由单一污染物管控向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协同管控转型。

科学精准制定大气治理措施。针对秸秆禁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交通干线、省政府划定的特殊区域、特定时段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同时,条例还建立健全秸秆从收集到处置的综合利用体系,压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通过财政补贴扶持经营主体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平衡生态保护与农业生产现实需求。在烟花燃放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兼顾民俗需求与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构建机动车尾气全链条闭环监管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围绕重型货车全链条监管、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治理等内容进行完善。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封堵尾气装置篡改漏洞,原条例只规定禁止拆除、闲置、改装尾气装置,修改后增加了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禁止行为,完整覆盖屏蔽OBD、临时换三元催化、篡改数据等各类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对重型货车尾气监管更严实。

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对于挖掘机、拖拉机等机械,实行“源头编码、过程管控、末端淘汰”的全生命周期治理。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持续推动国二标准及以下老旧机械淘汰,大力倡导购置新能源机械。目前,已实现国一及以下机械动态清零,正在有序实施国二机械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工作,累计推广纯电动机械约10.8万台,较“十四五”初期增长了170%。

责任编辑: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