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贝卡被罚650万元:多期财报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中新经纬    2026-08-26 20:52:50

26日,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瑞贝卡”)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650万元。

具体来看,河南证监局表示,经查明,ST瑞贝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ST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6月,ST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4573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3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

截至2024年12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ST瑞贝卡未根据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ST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35%、5.86%、5.64%。

ST瑞贝卡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是ST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年至2025年6月,ST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118249万元、31686.86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2025年6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ST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ST瑞贝卡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ST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ST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ST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ST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ST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河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ST瑞贝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二、对瑞贝卡控股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3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80万元罚款。

ST瑞贝卡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天眼查APP显示,ST瑞贝卡2003年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假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月26日,ST瑞贝卡收涨0.53%报1.89元/股,总市值21.39亿元。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