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新鹏城9打11符合规则,但裁判组处理存不足
壹眼体坛 | 2026-08-27 05:40:00
2026年第十九期裁判评议认定3例错漏判,并对裁判组处理深圳新鹏城队替换队员事件作出说明
8月25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2026年第十九期(20260825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7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其中包括受到社会关注的中超深圳新鹏城队员替换程序争议判例。评议组最终认定其中3例在主要判罚结果上存在裁判错漏判;裁判组在处理深圳新鹏城队替换队员过程中虽未违反规定,但在比赛管理和工作程序处理上存在不足。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20轮,宁波俱乐部VS延边龙鼎可喜安。比赛第60分钟,延边龙鼎可喜安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宁波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向前直传时,其3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随后得球传中,对方37号进球。应判对方30号越位犯规,后续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可能存在由于拍摄角度和空间透视关系造成的视觉误差,无法完全证明延边龙鼎可喜安向前传球时,其30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视频中也未显示出助理裁判员处于具有说服力的观察位置。评议组对此判例不予认定。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20轮,定南赣联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39分钟,裁判员判定南赣联16号队员在争抢高球时对石家庄功夫12号队员犯规,并出示黄牌。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6号动作属于暴力行为,应予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定南赣联16号能够观察到石家庄功夫12号的位置,其争抢高球的同时,发力蹬踹对方队员胸腹部,属于用野蛮方式的附加犯规动作,危及对方安全,应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向定南赣联16号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20轮,定南赣联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90+3分钟,定南赣联进攻时,石家庄功夫队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在非争抢球情况下故意踢本方队员,属于暴力行为,应予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石家庄功夫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防守时,无犯规动作。定南赣联进攻队员在非争抢球的情况下,故意向后撩踹对方队员,并且具有一定力度,应视为暴力行为并给予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定南赣联队员红牌。
判例四:中乙联赛第22轮,海门珂缔缘VS山东泰山B队。比赛第40分钟,山东泰山B队43号队员进球,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裁判员判山东泰山B队43号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43号不越位。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的拍摄角度无法清晰证明山东泰山B队43号在本方传球时是否处于越位位置。视频中能够看到助理裁判员的临场观察位置较好。评议组支持助理裁判员的判断,以及裁判员作出的山东泰山B队43号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判例五:中乙联赛第22轮,海门珂缔缘VS山东泰山B队。比赛第76分钟,海门珂缔缘16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山东泰山B队5号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最终判山东泰山B队5号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出示黄牌警告山东泰山B队5号。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裁判员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存在改判,改判程序不符合规则规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山东泰山B队5号防守时伸腿绊摔海门珂缔缘16号并造成后者倒地,裁判员判山东泰山B队5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主要决定正确,但无需向山东泰山B队5号出示黄牌。另外,评议组指出:根据竞赛规则,在比赛恢复前,裁判员可以更改判罚(包括在其他比赛官员的协助下),并作出最终的判罚决定。此判例中裁判员最终判罚球点球,符合判罚程序。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22轮,广州蒲公英VS贵州贵阳竞技。比赛第17分钟,贵州贵阳竞技踢角球,双方队员在广州蒲公英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双方俱乐部对此判例均提出申诉。
贵州贵阳竞技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在无球状态下,对方22号挥拳击打本方35号并致其倒地,属于暴力行为,应向对方22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并应判罚球点球。
广州蒲公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在无球状态下,对方35号肘击并挥拳击打本方22号,导致本方22号作出过激行为。对方35号属于暴力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广州蒲公英22号挥臂故意击打贵州贵阳竞技35号头部,属于暴力行为,应给予红牌罚令出场。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贵州贵阳竞技35号手臂有击打广州蒲公英22号的犯规动作,但现有视频无法看到具体接触情况,无法认定是否应给予贵州贵阳竞技35号红黄牌处罚。由于贵州贵阳竞技35号存在犯规,且发生于广州蒲公英22号的暴力行为之前,因此不应判罚球点球。综上,评议组认定:贵州贵阳竞技35号犯规,但是否构成红牌或者黄牌不予认定;广州蒲公英22号暴力行为,应予红牌罚令出场;比赛应以广州蒲公英队踢直接任意球恢复。在贵州贵阳竞技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红牌及罚球点球)上,裁判员漏判红牌,但未漏判罚球点球;在广州蒲公英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红牌)上,评议组不予认定。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24轮,深圳新鹏城vs浙江俱乐部绿城。比赛第80分钟,深圳新鹏城替换队员,因替换下场的11号队员未在10秒内离场,造成替换上场的17号队员暂时不能上场,之后深圳新鹏城15号队员受伤下场,未能作出替换。随后比赛恢复,深圳新鹏城场上队员暂时为9人,深圳新鹏城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后,浙江俱乐部绿城队得到控球权,发起进攻并取得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队在队员受伤后,已提交换人申请,但第四官员拒绝执行换人程序,导致本方在只有9名场上队员的情况下,被对方进球。
对于此判例,经调查和了解现场情况,评议组作出如下认定和说明:
第一,深圳新鹏城17号替换11号时,因后者未能在10秒限时内离开比赛场地,按照竞赛规则,替换上场的17号暂时不能上场,需在比赛恢复后再经过1分钟,之后的首次比赛停止时,得到裁判员的示意,方可上场。
第二,在比赛恢复前,深圳新鹏城15号受伤倒地,随后由担架抬出场地。在此过程中,深圳新鹏城再次提出替换申请,由6号和25号,替换场上的2号和受伤的15号。第四官员未执行替换前的有关检查。此时比赛具备恢复条件,裁判员决定恢复比赛,该程序并不违反竞赛规则。球队提出替换申请,并不意味着替换程序即刻开始,第四官员必须先进行一系列检查核对程序(包括检查核对替换单据、换人牌、本场报名名单、确认队员号码和参赛资格、检查替补队员装备等),所有程序就绪后,才可通知裁判员,并在比赛停止时进行替换。在上述检查完成前,如果比赛具备继续或恢复的条件,裁判员应先允许比赛继续或恢复。
第三,此判例中,在深圳新鹏城15号受伤倒地时,比赛已具备恢复条件。但裁判员因深圳新鹏城15号受伤而延迟比赛恢复,此时如果球队提出替换申请,并且递交资料齐备,从管理角度出发,第四官员应优先启动替换前的检查程序(无论是否能够在比赛恢复前完成替换),其次再兼顾(或由其他比赛官员兼顾)暂不允许上场的深圳新鹏城17号的管理与计时(如果比赛恢复)。
综上,此判例中,比赛在深圳新鹏城场上暂时只有9名队员时恢复,符合竞赛规则。但裁判组在比赛管理和工作程序处理上存在不足。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足球中国)
责任编辑:帅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