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会|向失职失责“亮剑” 为美丽中国“护航”

干部学习会 |  2026-09-08 08:01:12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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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楠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5年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安排后,时隔十余年再次进行的系统性修订完善。新修订的《办法》以严的基调进一步划清责任“红线”,释放出“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终身追究”的强烈信号,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盯紧“关键少数”,把“党政同责”的政治担子压得更实。生态环境保护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关键看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否真正扛起了责任。新修订的《办法》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贯穿全文,以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层层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在责任追究情形上,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办法》增加了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等追责情形。同时,明确将“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对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指出的问题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纳入追责范围。可以说,这次修订就是要让各级“一把手”真正感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绝不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软任务,而是必须扛在肩上的硬责任。

突出“精准有效”,让责任追究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制度设计得再好,关键还在于管用、好用。此次修订在适用对象上作了大幅拓宽,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实现了责任主体的全覆盖。在追责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等工作链条。同时,责任追究方式更加注重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并与正在制定的生态环境法典做好衔接,将原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表述统一规范为“生态环境保护”。这些调整看似细微,实则让追责问责从“粗线条”走向“精细化”,从“各管一段”走向“系统联动”,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提升。

坚持“终身追究”,以严的尺子倒逼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办法》旗帜鲜明地坚持“严肃问责、终身追究”原则。对领导干部而言,这意味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再是“任期账”,而是“终身账”——无论在任还是离任、提拔还是退休,只要负有责任,就始终有一把戒尺悬在头顶。不管是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还是对分管领域生态环境问题监管失察、包庇纵容,抑或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推动不力,都将面临严肃的责任追究。这一制度设计的深意,正在于打破个别地方“重发展、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思维惯性,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在作决策、抓发展时,自觉把生态环境作为刚性约束,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办法》为契机,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真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以制度“红线”守护生态“绿线”,推动“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更大进展,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作者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委组织部)

策划:吴永功

统筹:李扬

责任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