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赴商务饭局喝2斤白酒后猝死,老板未及时送医被判赔10万元
红星新闻 2026-08-31 14:15:36
2024年11月,超市老板王某带员工袁某(化姓)参加供货商严某组织的饭局。袁某喝了大约2斤白酒后呈醉酒状态,同伴随后用运送货物的小推车将袁某推出酒店,其间还有同伴在拍视频嬉戏。后来,大家发现袁某陷入昏迷,才将其送至医院,但是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导致的猝死。
事后,袁某家属将超市老板王某及饭局组织者即供货商严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74914.6元。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供货商严某不担责,超市老板王某赔偿袁某家属各项损失10万元。
超市员工参加饭局后酒精中毒猝死
家属起诉饭局组织者及超市老板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6日晚,被告的供货商严某微信群中发消息,邀约王某等超市店长吃饭,王某参加接龙,其中包括在王某经营的超市里工作的袁某。11月8日,被告严某在饭店设宴5桌,受害人袁某及被告王某赴宴,当晚饭局结束后,被告王某及袁某共同返回所在超市,因袁某身体异样而拨打120急救电话。
医院病历显示,“患者于30分钟前饮白酒(约2斤)后被发现躺于地面,呼之无反应。”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确认,袁某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导致的猝死。
被告王某述称,自己跟受害人袁某系同乡,袁某说自己生意不理想,王某说干超市还可以,让他来超市帮忙、打打杂,每月给袁某4000元左右。
袁某家属诉称,酒宴结束后,袁某呈明显醉酒状态,后经公安调取酒店监控发现,袁某离开酒店时已丧失自主行走能力,被同伴用运送货物的小推车推出酒店,其间还有同伴在拍视频嬉戏。在此情况下,被告王某未选择将醉酒的袁某就近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而是将其带回超市门店。
袁某家属认为,被告严某作为宴会组织者,理应关注参宴人员的饮酒量,尽到提醒适度饮酒的义务,在发现有人醉酒后及时将其就近送医救治。而王某作为袁某的老板,带员工赴带有商务性质的宴会,也应当尽到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义务,避免员工饮酒过量,同时在员工呈醉酒状态已经无法行走后,应当第一时间就近送医,争取抢救时间,而不是将其跨区带回门店,等到员工已经陷入昏迷、无法应答再就医,耽误抢救时间。袁某家属要求严某、王某各赔偿各项损失287457.3元。
一审判决:
员工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饭局组织者不担责,超市老板赔10万元
饭局的组织者严某辩称,自己与袁某并不相识,袁某不是自己的员工,自己也未邀请袁某参加宴会,亦无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次宴会的性质为商业答谢宴,袁某是由其雇主王某报名的,而自己在宴会之前并不认识也未见过袁某,更未直接向其发出过任何邀请。此外,严某认为,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自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造成自身损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袁某的雇主即超市老板王某辩称,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聚会饮酒,属于自甘风险;自己在整个事件中表现出了责任心和人道主义关怀,从护送其回住处到呼叫救护车,每一步都符合一个理性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已经尽到了及时的、合理的救助义务。袁某的死亡是不幸的,但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饮酒过量导致的身体病变或者医院治疗过程中的过失,而非自己的救助不及时,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认识,但其不加节制过量饮酒,疏于自我保护,自身存在严重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严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虽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的边界应与其身份、宴请性质及参与人关系相适应。首先,涉案宴会系商业答谢性质,被告严某邀请对象为销售商客户,袁某系自行决定参加宴会人员,严某未直接邀请袁某,亦未与其建立特定法律关系,故其对袁某的注意义务应限于一般合理范畴。其次,根据酒水提供情况以及证人证言,严某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过量饮酒,无证据显示其主动劝酒或放任酗酒,现场无强迫饮酒等不当行为;其三,袁某醉酒后,严某虽未直接参与救助,但因其与袁某素不相识,且王某作为同行人员已主动照看,其有理由相信王某具备照管能力。综上,严某已尽到与其身份相符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与袁某死亡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王某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被告王某系受害人袁某雇主,本次宴请与王某经营的超市业务相关,受害人是由王某统一报名参加宴请,故王某对参加酒局的超市工作人员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聚会过程中袁某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王某对袁某过量饮酒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充分提醒、劝阻等义务。在袁某已经明显出现身体不适情况时,其仅是将袁某简单送回店中,未及时将袁某送医治疗,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供货商严某不担责,超市老板王某赔偿袁某家属各项损失10万元。
(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房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