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市霸”“街霸”!12件涉黑恶案件163人获刑 日照公开宣判一起“劳务碰瓷”犯罪案

山东法治报 |  2026-09-01 22: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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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上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赫某某等9人恶势力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马某某、赫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8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其他恶势力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赫某某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以建筑工地为作案目标,多次利用网络招工平台、微信招工群等媒介,假借务工之名前往山东省、山西省多处工地应聘,实行“劳务碰瓷”。马某某等人到达施工地点后,通过对饮食住宿提出特殊要求、不按要求施工、借故滋事等手段,利用对方惧怕影响工程推进和项目承包的心理,以言语威胁、跟随围堵、滞留工地、投诉举报等方式施压,不断滋扰、纠缠用工方,要求赔偿高额路费、误工费等。犯罪所得用于组织成员租房住宿、加油、就餐等消费。该组织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某某、赫某某为首要分子,以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为重要成员,以明某某、郑某某、禹某某、明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先后在24个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马某某还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15名被害人财物8万余元。被告人赫某某还伙同他人敲诈勒索10名被害人财物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赫某某作为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还应对集团所犯罪行之外的其本人所犯其他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恶势力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28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蓟州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等对12件黑恶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12个黑恶犯罪组织、16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罚。此次公开宣判的案件,突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非法催收、劳务碰瓷等黑恶犯罪组织,依法严惩“市霸”“街霸”等黑恶势力,依法严惩操控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组织。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梁莹莹 张雅琦 通讯员 苏瑞 陈政昀)

责任编辑:陈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