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掌上济宁    2026-09-01 07:00:21

掌上济宁8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肖珊)今天上午,记者从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济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化处置,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规定了九项核心制度,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末端全链条闭环管控。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同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取得审批核准;城市规划区外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等部门职责,形成部门协同治理格局。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中的责任;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针对装修垃圾“谁来管”的难题,《办法》明确住宅小区、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区域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明确规定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投放点,已建成场所未设置投放点的应当由管理责任人设置,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的由乡镇、街道另行指定点位。同时规定投放点必须采取半封闭或封闭式防尘、防雨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办法》规定,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建设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实联单管理制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建立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政府公开合规运输处置企业名录,企业主动公开清运价格。针对现实执法短板,针对建设单位、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以及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或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内容,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此外,为保障规章落地见效,我市将今年9月定为《办法》宣传月,并已于8月28日在邹城市启动宣传月活动,全域铺开普法宣传。

责任编辑: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