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