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培训机构无资质,能否要求退费?
地方法治 | 2026-09-01 22:58:56
教育培训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因培训机构资质瑕疵引发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部分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便违规开展各类培训业务,同时还可能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退费推诿等问题,不少家长因疏忽核查资质,交费后陷入维权困境。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赵某的母亲(张某)在某艺考培训机构为赵某报名参加艺考培训班。2024年5月2日,双方签订《专业培训协议书》,约定由该机构为赵某提供艺术专业课培训、报考及面试指导等服务,收取专业课程培训费39800元、住宿费8800元、餐费7600元,费用合计56200元,全部款项直接转账至某艺考培训机构股东宋某个人账户。
2024年9月,张某得知某艺考培训机构无办学许可证。
张某找到某艺考培训机构股东宋某要求退课并全额退款,宋某认为培训课程已经实际开展,不同意全额退款。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机构无办学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专业培训协议书》无效,全额退还培训费、住宿费、餐费共计56200元,并要求股东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或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办学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本案中,赵某虽与某艺考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并完成了部分培训课程,但机构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办学许可证,违反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案涉教育培训协议无效。
关于某艺考培训机构是否应当返还费用及具体返还金额,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专业培训协议书》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参加完专业考试获悉专业成绩时终止。”赵某实际接受培训时间段为2024年5月15日至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案涉合同无效,则某艺考培训机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某未审查该机构有无办学资质,便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且课程已部分教授完毕,张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令某艺考培训机构返还课程培训费的70%,及住宿费及餐费的50%,共计36060元。
法官说法
广大教育培训机构需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杜绝虚假宣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家长们在为孩子挑选培训机构时,要注意核验机构资质,报名交费时优先选择对公转账,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费用凭证等证明材料,若发生消费纠纷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清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