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改领域行政处罚有了“新标尺”!罚不罚、罚多重,五档裁量一目了然

大众新闻 赵雅南   2026-09-01 20:56:28原创

同样是违法,情节轻重不同,罚起来怎么把握分寸?哪些情形可以不罚、哪些必须从重?随着发展改革领域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行政执法中存在裁量尺度不统一、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同步配套制定《山东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通过统一规范全省发改领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提升执法透明度与执法公信力。

《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同时废止。

罚不罚、罚多重?

五个阶次划清界限

《办法》的适用范围很明确: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其他行使发展改革领域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都要按此执行。裁量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种类、幅度要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裁量时看什么?《办法》列出一系列考量要素:违法手段、危害对象、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涉案金额、当事人整改态度、主观过错、同类违法次数。值得一提的是,招投标领域行政处罚记录实现全省跨领域互认共享,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括当事人在山东省范围内能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各行业的违法行为次数。

《办法》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明确各阶次法律内涵。

其中,不予处罚阶次细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作出明确界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受胁迫诱骗实施违法、主动交代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包含突发事件期间违法、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阻碍执法、伪造隐匿销毁证据、多次违法、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等十类情形。当事人不存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原则上适用一般处罚

情节叠加怎么办?

竞合规则清晰可操作

现实中,一起案件往往情节交错。对此,《办法》给出了明确的处置规则。

《办法》规定,当事人存在多项从重且无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法定最高处罚幅度;多项应当从轻减轻且无从重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兼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结合案件实际、经营主体规模、涉案金额等综合裁量。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给予罚款的,择罚款数额高的予以处罚;存在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单位违法同时要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的,参照单位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结合责任人履职、知情、整改情况确定对个人的处罚。

执法实操层面,《办法》明确四条硬约束:处罚适用从旧兼从轻,优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作出处罚决定时新法处罚更轻的适用新法;落实类案同罚,同一地区同一时期事实情节相近案件,法律依据、裁量阶次、处罚标准应当基本一致;严格行刑衔接,涉嫌犯罪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特殊个案确需变通适用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调整。

在期限上,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七大领域35项事项

处罚标准逐项细化

配套出台的《2026版基准》,共设置投资(含境外投资)、节能、工程咨询、招投标、价格、信用等七大领域35项行政处罚事项,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和具体处罚标准逐一细化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35项、减轻处罚24项、从轻处罚24项、一般处罚35项、从重处罚28项。

具体到个案,裁量标准一目了然。以投资领域为例,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未依规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的,按五个阶次细化了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至5‰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等具体裁量标准。

《办法》要求,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要准确把握裁量阶次认定标准、情节竞合规则,规范案件办理;强化案卷评查监督,严格落实类案同罚,充分发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用,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大众新闻记者 赵雅南)

责任编辑:姜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