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栾兴刚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打虎拍蝇 |  2026-09-01 2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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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栾兴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栾兴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栾兴刚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栾兴刚利用担任无棣县委常委、副县长,阳信县委副书记、县长,阳信县委书记,滨州市委市政府“83”工程项目调研组成员,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拆迁、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35万余元,其中1197万余元至案发尚未实际取得。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栾兴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栾兴刚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犯罪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6年2月1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栾兴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栾兴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