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贯通 泰安集中修改三部地方性法规
大众新闻 田阳 2026-09-02 18:43:56原创
9月2日上午,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有关情况。

自4月份开始,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对全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今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基础性单行法律整合入法典、不再单独适用。《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之初均援引上述旧法作为立法依据,法条援引、制度设置、法律责任等内容与现行法典规定存在多处不一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安排,泰安市及时调整冲突条款,从立法源头理顺上下位法适用关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在泰安落地贯通。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删除了“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等规定,严格按照法典规定执行;修改了“保护水源水体”“防止噪声污染”行为的相关表述;删除了已经在《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养犬行为规范及其法律责任。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照法典规定,增加了市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职责,并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并明确场所位置。删除了“未经许可,不得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周边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表述。增加了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删除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相关表述。根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避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负担”的修改要求,删除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制定应急方案的相关义务,删除了“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派驻监督员、对相关运行情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以及“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与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
《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照法典,删除了上位法已经详细规定的内容:关于约谈、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关于司法保障的相关规定;关于大气污染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规定;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关于将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规定;关于禁止在规定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的相关规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的相关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全省统一管控标准的要求,删除了关于重点园区的相关管控规定。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同步,删除了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供电的措施的相关规定。删除了“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相关规定。对照法典精神要求,将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的权限限定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删除了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散煤管理奖励或者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的相关规定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石膏、石粉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在线”的相关规定。将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的施工便道限定为“生产矿山”的施工便道,并删除了对治理修复方案的制定限期要求。对照法典,修改了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表述。
本次打包修改三部法规,是泰安市对标上位新法、维护法治统一、补齐治理短板的重要举措。修改工作立足城市精细化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培育重点领域,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明晰监管边界、压实法定责任,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涵养文明新风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大众新闻记者 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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