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鱼台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03 15:30:40
日前,鱼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故意毁坏财物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5年12月21日晚间,被告人王某酒后因琐事发泄情绪,王某从其居住的19楼公共消防连廊处,向楼下抛掷家中的陶瓷餐具、电视机、鞋子等物品及楼层公共的4个灭火器、2个灭火器箱子,物品掉落到小区单元门公共人行区域及周边。案发后,王某妻子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对王某予以批评教育。
2025年12月26日晚间,被告人王某再次酒后宣泄情绪,先是将家中沙发、餐桌、玻璃门等物品砸毁,后在19楼公共消防连廊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将家中瓷器餐具、合金鞋架、鞋子及楼层公共的灭火器、灭火器箱子、消防水带向楼下抛掷。同时,王某还故意损坏部分公共设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先后两次从高层居民区抛掷电视、陶瓷餐具、合金鞋架等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已全额赔偿小区物业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第一次高空抛物后曾被公安民警劝阻,其后又再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鱼台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王霄月介绍:“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的立法本意在于,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重在警示预防,情节严重,即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心存侥幸,图一时之快,或者为发泄私愤,随意从高处抛掷物品,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呼吁大家拒绝高空抛物,共建安全居住环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