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红高粱酒业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被罚款5000元
酒水食空 | 2026-09-03 15:50:40
近日,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高密市监处罚〔2026〕701号),高密市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被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据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高密市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款白酒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标签标注违规问题。
其中,“白酒香天下52度500ml原浆红高粱纯粮酿造固态发酵古法工艺”为其自行生产,成本价格2.5元/瓶,销售价格7元/瓶。该产品未标注“固态法白酒”,不符合《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 10781.1-2021)第7.3条关于“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的规定。
“红高粱酒(方瓶)”未按实际登记地址标注生产者地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相关要求。该产品成本价格11.9元/瓶,销售价格30元/瓶。
“德伦昌黄精酒42度500ml”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该产品添加了人参(人工种植),依据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标签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3克/天),但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并未标注。此外,该产品未标注含糖量,不符合执行标准Q/GHGL 0013S-2024要求;产品说明书上还标注了“养生保健”“抗衰老”“提高睡眠质量”“强肝肾”等保健功效,涉嫌将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宣传;同时未标注委托方地址,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执法部门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相关凭证。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由于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的成本、销售价格及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认定为1万元以下。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17日,公示截止期为2026年11月17日。

公开资料显示,高密市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9月30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城南高诸路369号,法定代表人为臧晶芝。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白酒(浓香型白酒、液态法白酒)。
责任编辑:李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