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戴上口罩取走55万后的代价:成为犯罪帮凶获刑11个月!

早览国事 |  2026-09-05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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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通讯员 邓飞红 邓楸子

一次戴着口罩帽子的匆忙碰面,取走55万元现金,不到十分钟便驾车逃离,贾某某“单纯”认为这只是一次“帮人换币”的跑腿活,实际上,已经成了犯罪链条上的一环。经广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5年1月,贾某某在聊天群看到招募“承兑商”的信息,对方承诺只要去指定地点与客户当面收取现金、转交虚拟币,就能拿到高额跑腿费。贾某某应下这单“生意”,还邀约朋友黄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1月22日,二人驾车从外地赶到广水,按上家指示戴上口罩、帽子,在路边与朱某某碰面。贾某某安排同伙向朱某某的虚拟钱包转入75229个虚拟币,待朱某某确认“到账”后,当场取走55万元现金。十分钟不到,交易完成,二人迅速驾车离开。

而“到账”的数字,不过是骗局的幌子。此前,朱某某在抖音结识自称“吴某某”的男子,被诱导炒期货,又借“系统繁忙”改走虚拟币充值。“吴某某”推送的“承兑商”正是贾某某等人。朱某某账户里显示的虚拟币余额,不过是诈骗分子在虚假投资网站上随意填写的数字——钱被贾某某取走,而朱某某再也无法将那些“币”变现。毕生积蓄,就这样被层层“换”走。

到案后,贾某某供述:“我知道对方大概是搞网络黑灰产相关活动,资金来源肯定有问题,但是我想着我只是把我的币换给她了,也没有骗人。”就是这样的侥幸心理让他踏入了歧途。

承办检察官指出:“贾某某在对上游行为的违法性有概括性认知的情况下,仍提供线下取现、转移现金的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构成要件。其经手的55万元现金,属于该链条中关键的资金流转环节。”

贾某某的“不问”“不管”和“只换币不骗人”的自我安慰,在法律面前不构成免责理由。以虚拟币为媒介为他人完成资金中转,本质上就是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通道。2026年6月26日,广水市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贾某某依法提起公诉。今年8月5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莫以“不知情”为由触碰法律红线。凡是知道对方在做“网络黑灰产”还帮忙取现、换币、转账的,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次取现,一次中转,足以让你从旁观者变成犯罪的“帮凶”。口罩遮得住面容,遮不住罪责——“跑腿费”换来的,不是财富,是刑期。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住自己的人生。


责任编辑:马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