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修订,2026年11月1日施行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07 16:11:19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修订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于2020年1月23日以省政府令第331号公布施行,此次修订为全面修订模式,条文由30条调整为34条。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全员参与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责任体系。第四条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这一调整将风险管控责任从主要负责人单维责任拓展为覆盖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多维责任体系。

在风险排查制度方面,新办法第九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点排查,并新增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专业知识技能、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等排查内容。同时,第八条将风险管控程序从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调整为风险点排查、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和风险管控措施制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流程更加完整系统。

科学调整风险判定标准,细化重大风险情形

新办法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情形进行了全面调整。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条件依然存在的即确定为重大风险,新办法将时间范围明确限定为“5年内”。同时新增多项重大风险判定情形:可能直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涉及高危工艺、岗位、设备设施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高危场所周边存在边生产、边施工作业情形或者同一区域、场所交叉作业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此外,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较大风险的判定标准也相应调整,新增涉及高危工艺、岗位、设备设施及交叉作业等情形。办法还授权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创设动态管控与提级管控制度

新办法聚焦关键环节,创设了安全风险动态管控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组织机构重大调整、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变、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况、涉及外包施工作业或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风险排查和辨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应当重新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和辨识。

第十九条新增了较大风险提级管控制度:一年内相关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可能存在共性安全生产风险的;试生产、停产停业、复工复产或重要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在极端天气和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均应对较大风险进行提级管控。

强化多元共治与信息化手段

新办法在综合治理方面多有创新。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第二十八条要求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七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管控内部报告和奖励制度,明确报告渠道、受理程序、核查处理及反馈机制,对查证属实的可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新增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点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应当将有关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配套衔接更加紧密

新办法第二条增加规定,“国家对特定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拓展至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第六条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记者 温向前

责任编辑:温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