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张家港经开区控股集团连收4张罚单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08 11:13:01

近日,信用中国公示了4条对张家港经开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张资规土罚决字﹝2026﹞1号处罚显示,张家港经开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2月擅自占用杨舍镇福前村土地,面积1238平方米(折合1.9亩)建设福前人才公寓道路绿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38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农用地508平方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罚款:建设用地718平方米×10元/平方米=7180元;未利用地1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0元;其他农用地179平方米×7.5元/平方米=1342.5元;耕地329平方米×15元/平方米=4935元,合计罚款壹万叁仟伍佰柒拾柒元伍角(7180+120+1342.5+4935=13577.5)。

张资规土罚决字﹝2026﹞2号处罚显示,张家港经开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12月擅自占用杨舍镇晨新村面积171平方米(折合0.2亩)土地,建设晨新村加氢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1平方米土地。(二)并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符合规划)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171×100=17100元,合计罚款壹万柒仟壹佰元。

张资规土罚决字﹝2026﹞3号处罚显示,张家港经开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25年2月擅自占用杨舍镇善港村面积1233平方米(折合1.8亩)土地,建设村政干部学院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33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农用地1231平方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符合规划)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计1073×400=429200元,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符合规划)处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158×200=31600元,占用建设用地(符合规划)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2×100=200元,合计罚款肆拾陆万壹仟元(429200+31600+200=461000元)。

张资规土罚决字﹝2026﹞4号处罚显示,张家港经开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13年2月擅自占用杨舍镇田垛里村土地,面积1730平方米(折合2.6亩)土地建设创业园人才公寓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3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农用地143平方米范围内的建筑物(5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三)并处罚款:建设用地126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60元;未利用地1461平方米×10元/平方米=14610元;其他农用地143平方米×7.5元/平方米=1072.5元,合计罚款壹万陆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1260+14610+1072.5=16942.5)。

责任编辑:刘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