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高效化解土地纠纷
地方法治 | 2026-09-09 20:53:02
近日,临沭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土地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涉土地位于水塘周边,多年来一直由村民谢某、谢某某耕种。早年间,谢某、谢某某二人共同承包了水塘,彼时水塘周边皆是闲置荒地、无人耕种,二人便将水塘北、东、南侧荒地开垦改造为可耕种土地,并长期管理使用。此后,案涉水塘几经流转,2025年12月,高某承包水塘后,计划在水塘周围修路、搭棚,遂按照《承包转让合同》,要求谢某二人腾退返还水塘周边土地。
这一要求遭到谢某二人坚决反对,双方找到工作区、村委多次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7月底,高某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要求谢某二人停止侵占、返还土地。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李玉会发现该案存在年代久远、边界约定不明的办案难点——历年承包合同中,并无水塘及周边土地的确切四至,仅笼统概括为“村东小塘坝及周边零星土地”。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准确界定土地边界,8月26日下午,承办法官赴案涉土地开展实地勘察。

勘察现场,承办法官对比现状、询问村委现工作人员确认,水塘及周边地块历经多次开垦与自然更迭,原始地界参照物不复存在,实际面积、具体边界无法确定。面对这一现状,承办法官主动靠前,当即决定就地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双方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指责被告长期占用案涉土地,影响自己正常经营;被告二人则满腹委屈,表示村里此前少分给其机动地,该地块是村里默许的补偿土地。
承办法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结合现场勘察实际,适时向双方释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打破双方的认知误区。
针对谢某二人,法官既肯定多年开垦荒地、改良耕地的付出,也着重向二人释明开荒种地不等于自动取得合法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原则,仅凭村集体口头默许,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针对高某,法官明确其通过合法流转取得的水塘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也同时告知原有合同记载笼统,若以此为依据难以保障其全部诉求。

见双方态度均有所松动,承办法官继续从邻里和睦角度,引导双方正视纠纷、换位思考。随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围绕水塘东、北、南侧退让尺寸是10米还是8米反复协商。
这时,承办法官测量发现,若按该标准返还水塘东侧土地,谢某二人剩余土地过于零碎、不利耕种,高某也难以对水塘开展统筹管理。承办法官遂转换思路,以双方均便于经营的原则,提出谢某二人将水塘东、北侧耕种的土地在收割完花生后全部返还;而水塘南侧的土地系进入水塘的通道,只需留取4米的通行道路保障高某日常经营进出。
这一调解意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同,双方均表示无需另行开庭,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在场的村委负责人表示,此次纠纷圆满化解,彻底解决了村委的难题,为后续发包扫清了障碍。
(临沭法院)
责任编辑:季善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