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粒”案“历”说 | 车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债权人卖了车能直接抵借款吗?法院:不能
地方法治 | 2026-09-09 20:52:42
2024年7月,李某花费4万元购买一辆汽车,其中一半为自有资金、一半系向张某借款,购车款均由张某支付。李某出具《借条》,载明:“李某借张某20000元用于买车,张某怕李赖账现在车过户在张某名下,李某于8月中旬前还给张某,张某把车过到某名下,月底还20000元。”案涉车辆机动车登记于张某名下。李某在庭审中表示“之所以登记在张某名下,因为我欠张某的钱,有种担保的意思”。2025年3月,张某因李某未按约支付另一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45000元及利息。2025年5月,张某以14000元价格将涉案车辆出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现李某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及支付占有使用费,双方未达成一致,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为担保其对张某所负的债务,将涉案车辆形式上登记于张某名下,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转让车辆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让与的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让与担保的特征。作为担保权人,张某仅对车辆享有担保物权,而非所有权。在债务人李某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张某应通过清算程序就车辆价值优先受偿。张某未经清算程序,亦未取得李某明确授权,擅自将车辆出售,导致李某丧失车辆所有权,构成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李某主张按购车价4万元赔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价值。经释明,双方均未申请司法评估,考虑车辆自2024年7月购买至2025年5月出售已近一年,作为二手车客观上存在价值贬损,综合车辆购买价格、车管所档案登记过户价格、车龄持续折旧情况及张某陈述的调表情况,本院酌定车辆损失赔偿价格为27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主张以另案剩余债权本金、利息等抵销本案赔偿,李某不同意抵销,张某主张抵销,法院不予支持。
褚洪帅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二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一、“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所有权到底归谁?”——名为过户、实为担保,所有权并不转移。
本案中,李某因借款将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或赠与,而是以所有权让与的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让与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支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这属于担保物权范畴。简单来说。张某虽然是车辆登记的权利人,但仅享有担保物权,而非真正的所有权。车辆的所有权仍归李某。作为担保权人,张某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不能直接占用或随意处置车辆,而必须通过清算程序依法实现债权-即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通过法院拍卖、变卖车辆,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超出债务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本案中,张某未经清算程序,亦未取得张某明确授权,擅自将车辆出售并过户,超越了担保权人的合法权限,侵害了李某对车辆的所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欠我的钱,能不能直接用侵权赔款来抵?”——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不能随意抵销。
关于张某主张以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来抵销本案应当赔偿李某的车辆损失,这也是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作此规定,皆在防止侵权人以“你欠我钱”为由,逃避因自身重大过错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擅自出售担保车辆,主观上构成重大过失甚至故意,其行为产生的赔偿债权属于侵权之债,而其对李某的借款债权属于合同之债,两者性质不同,且李某明确不同意抵销,故张某的抵销主张不能成立。
三、这个案例有什么启示?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登记在名下的财产不等于就是自己的财产,处分前必须依法清算,否则将构成侵权。同时,法律对侵权债务的抵消设有严格限制,并非“互为债务人”就能当然抵销。建议各方在设立担保时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因权利行使不当而引发新的纠纷。
(历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