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安全哨③|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速览淄博 |  2026-09-09 19:05:30 原创

刘文思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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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全社会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即日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合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推出工伤预防知识专题《工伤预防安全哨》。

本栏目聚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深入解读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剖析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和职工时刻绷紧安全之弦,筑牢生命安全防线,以扎实有效的预防举措,守护每一位工作的你。

Q: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1)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2)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4)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定期健康检查。

(6)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抢救治疗。

(7)发生工伤后,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报告申请要经企业签字,如企业不签字,可以直接报送。

(8)工伤从业人员有权按时足额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致残,有权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及定期复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要求进行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

(10)因工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在就业方面应得到特殊保护,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在建立和发展工伤康复事业的情况下,应当得到职业康复培训和再就业帮助。

(11)工伤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