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26-09-10 10:49:19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市场竞争规则、推动形成公平竞争法治环境。典型案例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差别待遇、不公平高价,横向垄断协议的识别以及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等重要法律问题,涵盖农产品批发、机动车检测、水泥、混凝土等民生行业和电镀污水处理、管道热蒸汽等生产性基础服务行业。

据介绍,有的垄断行为发生在民生行业,违法成本最终转嫁给普通消费者,直接影响百姓日常生活。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通过恢复市场竞争降低民生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菜篮子”“钱袋子”。

人民法院聚焦基础服务,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健康发展。在审理相关垄断案件时,既要依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保障中小企业平等获取基础服务,维护上下游市场竞争秩序;又要尊重市场规律,审慎把握认定标准,避免将正常市场价格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通过明晰行为边界,推动上下游企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

同时,强化规则引领,划定清晰稳定可预期的竞争规则。案例一明确以惩罚性差别待遇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为农产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划出合法边界;案例二明确了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的判断标准以及差别待遇损失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受害人减损义务,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平等获取基础服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上述案件从行为边界、责任认定等方面明晰了反垄断法律适用规则,增强了竞争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守法成本、稳定经营预期、增强投资信心,体现了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担当。

此外,人民法院重视并积极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程序贯通、协同高效的反垄断治理格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全链条法治保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垄断案件,不断完善夯实反垄断裁判规则,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服务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

【案情】某农产品公司是某甲物流园的运营公司。谭某入驻某甲物流园从事蔬菜批发,并与某农产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谭某只能在某甲物流园经营,如果谭某在某农产品公司竞争对手的市场开展经营,某农产品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档位。

此后,某农产品公司以谭某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为由,将谭某的交易服务费提高至原收费标准的三倍,并称谭某不能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只能“二选一”。谭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某甲物流园承担某市90%的蔬菜供应、某农产品公司在较长时间内对入驻商户设置严格交易条件,蔬菜批发商对某农产品公司的高度依赖以及某甲物流园的经营规模远超某乙市场等,足以认定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某农产品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涉案合同条款锁定入驻商户,禁止入驻商户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并以三倍交易服务费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谭某必须“二选一”、放弃在某乙市场经营,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某农产品公司向谭某赔偿超额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损失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2万元。

仅因身份不同而设置不同交易条件构成差别待遇

【案情】某污水处理公司是某市涉案工业园内唯一的电镀污水处理企业,系某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甲公司的57位自然人股东为涉案工业园内部分电镀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该类电镀加工企业被称为自有业主单位)。

2022年4月,某五金公司通过拍卖以757万元购得涉案工业园内某乙公司的厂房、设备和排污权,但未取得某乙公司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某甲公司的股东权利。

某五金公司就电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与某污水处理公司发生争议,其要求按照与自有业主单位相同的标准(45元/吨)计费,某污水处理公司一度提出按照涉案工业园非自有业主单位标准55元/吨计费,遭某五金公司拒绝后,某污水处理公司转而要求某五金公司按65元/吨计费。某五金公司以某污水处理公司实施差别待遇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污水处理公司系涉案工业园内唯一通过审批的电镀污水处理企业,园区内电镀加工企业依赖于某污水处理公司提供的电镀污水处理服务,该服务存在资金、技术门槛,其他经营者进入难度较大,加之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电镀加工企业集中入园、污水集中处理,故某污水处理公司在涉案工业园的电镀污水处理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某污水处理公司就电镀污水处理服务对某五金公司与自有业主单位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其未指出两者在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情况、处理难度、付款方式、交易周期等与电镀污水处理直接相关的核心交易条件上存在实质性差异。某五金公司承继了某乙公司的排污管道与排污许可证,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差异仅在于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不是某甲公司的股东,而某污水处理公司未证明该股东身份差异会导致交易条件的实质性不同。因此,某五金公司与涉案自有业主单位属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某污水处理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下游电镀加工企业的成本差异,扭曲了电镀加工市场的竞争,该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差别待遇行为。判令某污水处理公司按自有业主单位标准向某五金公司收费,并酌定某污水处理公司赔偿某五金公司1万元。

责任编辑:韩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