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必受惩处

中国民族报    2026-09-11 13:15:23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长期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刑事案件。宋某某利用不同网络社交平台发表大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错误言论,并利用其在网络空间形成的影响力,多次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恶意举报,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人民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任落实不力的组织和个人也被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网络要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不能搬弄是非、颠倒黑白、造谣生事,不能超越法律界限违法犯罪。一段时间以来,极少数居心叵测者将互联网当成舆论飞地,发表破坏民族团结的错误言论,误导社会认知。有的大肆宣扬历史虚无主义,刻意否定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事实,甚至造谣抹黑英雄人物、或者为已有定论的历史负面人物翻案;有的过于强调民族特性,宣扬特定民族血统、文化优越论,贬低其他民族;有的自我标榜为“民族斗士”,歪曲解读党的民族政策,故意挑拨民族关系,激起民族仇恨;有的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猎奇化歪曲传播,诋毁民族地区形象。这些错误言行助长错误认知,污染网络生态,造成民族隔阂和对立,制造社会矛盾。

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立法、司法等措施,禁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言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多部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国家应禁止并终止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组织所施行的种族歧视。我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偏离“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都不能违反“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一宪法规范。

我国相关法律关于惩治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规定为网络言行划下了清晰的红线。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有关方面就什么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也专门作出法律释义。这是治理民族事务、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基础。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国家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和引导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同时,对于极少数居心叵测者故意发表错误言论,歪曲解读党的民族政策、挑拨民族关系、激起民族仇恨的行径绝不姑息。广大群众要依法用网、文明上网,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的大家庭,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相关部门更应坚持从政治上看待民族工作,深刻认识恶意煽动民族仇恨的危害性,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坚决防范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害信息蔓延传播。

宋某某案敲响了违法必究的警钟。任何时候,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隔阂的言行,都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与各民族根本利益背道而驰,都会损害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侵蚀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要始终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画好网上同心圆,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强大合力。

(中国民族报)

责任编辑: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