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滑倒谁负责?——淄博淄川法院法官以案释法厘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地方法治 |  2026-09-11 20:20:53

王均生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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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滑倒摔伤,经营者张贴警示标识是否即可免除赔偿责任?近日,淄博淄川法院昆仑法庭就调处了这样一起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裁判尺度,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也为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有效法律参考。

本案原告到当地一家洗浴中心消费,如厕时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多处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责任划分分歧巨大。原告认为洗浴场所环境潮湿是客观现实,经营者应当铺设防滑垫、及时清扫积水,做好安全防护,本次受伤正是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洗浴中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洗浴中心则提出,店内已经设置防滑警示标志,摔倒源于原告自身行走不慎,自身并无过错,不愿承担全额赔偿。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核对病历、费用票据、现场照片等全部证据材料,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张贴警示标牌,是否就代表经营者已经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洗浴场所地面湿滑属于固有风险,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洗浴场所仅靠警示提示,不足以完成法定的防护义务,还需要配套防滑设施、及时清理积水等实际举措。与此同时,消费者身处公共场所,自身也负有审慎注意的义务,损害往往是多重因素叠加造成,不能只要发生受伤结果,就直接要求经营者全额赔付。

结合上述裁判思路,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明诉讼风险与责任边界,逐项核算损失金额,开展调解疏导工作。经过多轮沟通劝解,当事双方消除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洗浴中心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款,纠纷一次性了结。

承办法官表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重在实质落实,而非形式应付。对于洗浴、汗蒸等潮湿易滑的特殊经营场所,仅张贴警示标语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必须通过实际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消费者进入这类风险较高的场所,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留意脚下环境。如若不幸发生人身损害,注意留存现场、诊疗相关证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郑鑫林)

责任编辑:王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