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业主知情权的“能”与“不能”
地方法治 | 2026-09-12 23:14:33
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电梯维保合同等,物业公司以“不在法律规定公示范围”“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期案例,请看济南槐荫法院相慧法官审理的这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梁某系某小区业主。梁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供其查阅;要求提供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等专项合同情况供其查阅;要求提供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位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供其查阅。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服务人关于物业费的公示事项仅限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包括物业费收支情况;与第三方签订的专项服务合同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畴,涉及商业秘密,不在法定公示范围之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相关事项依法享有知情权。但同时,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限,兼顾企业正常经营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物业费收支情况。物业费收支情况直接关系到业主对物业服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属于与业主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从保障业主知情权的角度出发,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物业费收支的总体情况供业主查阅。但物业费收支的内部账目和明细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财务资料,业主无权要求逐一查阅。
关于电梯维保、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合同。上述合同所涉事项均与业主的日常生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密切相关,业主有权了解相关合作方式和收费情况。物业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一概拒绝公开,理由不能成立。在提供查阅时,物业公司可以对合同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企业信息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处理,以兼顾对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位数量情况。涉案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权归开发商,物业公司并非该处分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故对于有规划的相关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不属于业主向物业公司主张的范围,对梁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关于停车位的数量,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方,其有义务对相关车位的使用及收益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财务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停车费缴存票据等资料。业主知情权并不等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事无巨细地向业主报告一切物业管理情况。在内部具体财务支出等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如果允许业主随意查阅企业的财务凭证和银行账户流水,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因此,对梁某的这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令物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梁某提供物业费收支情况、专项服务合同以及停车位数量及停车费收支情况等资料供查阅,同时驳回了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业主知情权的法律边界如何确定。
第一,业主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有法定边界,不应无限扩张。法律在保障业主知情权的同时,亦应当兼顾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权和第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财务管理、内部运营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所有财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等内部资料,可能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亦可能侵害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开物业费收支、公共收益、专项服务合同等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增进业主的信任,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以商业秘密或经营自主为由拒绝公开,往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也不利于物业服务关系的良性发展。
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依法有据、合理适度;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也应当尊重业主的法定权利,主动接受监督。唯有双方在法治框架内良性互动,才能构建和谐有序的社区治理环境。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