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留言板·周报|建房纠纷、违停处罚、充电计费……这些问题有回复了

大众新闻 赵小菊   2026-09-15 17:21:27原创

您有难题,党报帮办。9月7日—9月13日,网友在大众新闻“党报帮办·网上问政平台”的以下留言有回复了。

1、商家虚假宣传只退货不赔偿?

网友留言:我于2026年8月25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一件淄博招财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羽绒服,直播间内商家说内胆是鹅绒的,但我收到货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丝绵的。这还是因为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把件磨破了,直接把里面内胆材质漏出来了。然后就去找商家,说他们这是欺诈行为,应该受到处罚并对消费者赔偿。商家只是说可以退货,无奈我就去平台和淄博12345进行投诉,同时发现这个商品有很多评论说了这个问题。平台给了答复,查明此问题属实,并对商家进行处罚。但淄川市场监管局去商家调查后给我答复说商家有商品的鉴定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去和商家再去做鉴定。现在那边12345答复不满意建议我走法律途径,显而易见的问题,却让消费者维权这么为难。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消费者投诉,商家提供了商品检测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如果不认可,不能仅凭开箱视频认定商家虚假宣传,应与商家协商,找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事羽绒服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填充物非90%鹅绒”,市场监管部门可认定商家为虚假宣传,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

2、多年欠账无法结清?

孙先生向党报帮办栏目反映:2016年,夏津县双庙镇政府欠我们3户群众门窗、电料、副食等款共约1.7万元,其间也多次催要。今年再去要钱时,镇政府说原来的单据没了,无法结账。

双庙镇政府:目前镇上正在对所欠账款进行核实,待核实完毕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3、申请司法救助为何未获答复?

周先生拨打党报帮办热线电话0531-85193911反映:2012年10月10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二级残疾。自2013年起至2021年,受伤残影响,无法正常就业工作。2026年7月20日,就该案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检察院长期未作出答复。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查,临沂市兰山区此前已就本案对当事人进行过一次司法救助,故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次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4、摊位被占问题未被好好处理?

女士拨打党报帮办热线电话0531-85193911反映:她在临沂罗庄区摆摊,2024年3月一玩具摊霸占其摊位,在市场管理的调解下,让出2米。2025年11月16日,玩具摊再次霸占其摊位。多次拨打12345进行投诉,城管让其回复满意。

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该当事人占用公共道路经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执法队联合社区多次进行劝导、做调解工作,但当事人拒不配合整改,不接受处置意见,反复拨打12345反映同类问题,属于重复诉求。

5、机非混行问题突出能否设隔离栏?

网友留言:诉求路段:兰雁大道(柳泉路至世纪路)、高新区九小周边张桓路(鲁泰大道至兰雁大道)

上述路段紧邻学校,师生、老人、儿童通行量巨大,属于重点民生安全路段。目前路段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物理隔离设施,市政设施存在明显短板。长期以来,私家车肆意占道违停,持续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盲道,无障碍设施形同虚设,人行通道严重受阻。

因无隔离护栏,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突出,违停车辆严重遮挡通行视线。老年行人反应迟缓、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弱,多重隐患叠加,极易引发磕碰、剐蹭及交通事故,存在重大道路安全风险,严重威胁师生及市民出行安全。

此前,本人已多次通过政务渠道反馈增设隔离护栏、规范通行秩序的诉求,但相关部门始终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敷衍回复,未实地勘查、未解决实际隐患。该路段校园密集、人流特殊、隐患真实且长期存在,完全具备增设护栏的现实必要性。

恳请主管部门实地现场勘查,尽快为该重点校园路段加装隔离护栏或者其他物理隔离设施,根治违停占道、人车混行乱象,消除长期存在的重大道路安全隐患,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保障师生群众出行安全。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区大队:受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建规划滞后的影响,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导致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现象普遍存在。您反映的路段是老旧小区、商业街集中路段,配建车位和路内停车位缺口大,不能满足社区居民停车需求;兰雁大道周边的新建小区还存在居民不购买(或租赁)车位,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现象。针对以上情况,高新区交管大队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采取非现场执法和巡逻管控查纠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强化对违法停车的管理,但是违停现象动态变化无法根治,诉求人可以拨打122对违停行为进行举报,交警部门将及时派警处置。

关于增设隔离设置的问题,依据《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A/T 1567-2019)的相关规定,兰雁大道、西四路等道路沿线商铺、出入口密集,设置隔离栏会压缩车辆通行空间,阻断车辆临时进出,影响应急通行,目前不符合设置条件,故不宜设置机非隔离栏。

6、档案转移后不见了?

网友留言:1999年,李*梅的档案从烟台转移到聊城市人事局没有了,既没有转移记录,也没有销毁记录,更没有档案!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告知其事情经过,并建议当事人与户籍地负责管理档案的部门联系。

7、因建房起纠纷,整改后又要重新调解?

先生拨打党报帮办热线电话0531-85193911反映:今年正月申请建房,清明节开工。4月28号,邻居反映墙体胀模,建设停工。5月8号经镇里调解,赔了第一户邻居5000块。5月9号,另一户邻居举报建房超占面积,经第三方检测,测出向外多出4公分。8月,在信访办,村支书、镇长调解,定好整改方案,把多出的4公分墙体铲掉、挖掉地基,整改做完就可以抹灰、回填地基。我们已经全部按要求整改施工完毕。

原本说好一户一策分开处理,现管区主任推翻之前说好的方案,要三家捆绑到一起处理,连已经了结的5000元赔偿也说要退回来,不让我们抹灰回填地基。这件事前后换了几批工作人员处理,拖了四个多月,整改做完了却不认之前的调解结果。

平度市蓼兰镇政府来话人反映问题情况如下:王*俊房子于2026年5月份左右拆除翻建。在翻建过程中,因3户邻居多次反映其翻建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且存在侵权行为,属地所在宅科管区及村庄干部多次进行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

王*俊房屋侵占后邻西户面积问题已于近期整改;侵占后邻东户孙*福房屋面积问题前期经过调解,已赔偿 5000 元,当时达成一致,现因孙*福反悔,管区正在咨询法院、律师,寻找法律依据,以达到王*俊家不退钱不整改的要求;王*俊房屋翻建时因加高加宽导致与东邻孙*财家房屋存在高度和宽度不一致问题,王*俊家房屋高出孙*财房屋约0.5米,宽出约2.5米,孙*财要求王*俊家翻建房屋要根据村庄约定俗成的习俗,与邻居同高同宽,至少在孙*财家不要看到王*俊家的屋山。

目前,宅科管区仍在尽力解决王*俊与3户邻居的矛盾纠纷。

8、养老金该从哪个月开始计发?

网友留言:按照档案记载,本人法定退休日期为2026年6月。2026年6月1日,本人前往滕州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工作人员以北京市养老保险关系尚未全部转移至滕州为由,拒绝受理退休申请,并告知社保全部转到滕州才能受理退休申请。7月13日企业完成缴费,属于异地社保正常缴费结算周期。不存在本人拖延及单位未及时申报的情形。

滕州的社保局没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的退休问题,反而以外地社保未全部转移拒绝受理退休申请,对鲁劳社〔2001〕29号文断章取义以“单位未及时申报”为由拒绝补发7月份退休金。要求滕州社保局依法重新更正社保系统内本人法定退休日期及退休待遇领取时间,补发2026年7月份法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滕州市人社局:经核实,当事人档案年龄为1966年2月,现为滕州市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经查询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2026年6月其为北京市正常在职参保人员,2026年7月15日当事人来滕州市人社局申报退休材料,人社局当场予以受理。根据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材料显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为:2026年7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申报表》本人意见情况记载:同意2026年7月退休,以上材料均有个人签字捺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第八条: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当事人8月份开始享受待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9、违停被先处罚后提醒?

网友留言:车辆8月18日在济宁市杏林路违停,被罚100元,存在明显程序颠倒——9:34接到12123挪车提醒电话,赶到时却发现罚单已于9:32开具,属于"先处罚、后提醒"。在12123申诉被退回,理由为"证据充分"。违章停车究竟应先提醒还是先处罚?

济宁市交管支队:经核实,执勤人员在杏林路开展违停整治期间,依法对违法停放车辆固定证据、张贴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等相关规定,站前中队执勤人员依法对违停车进行信息采集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当事人车辆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违法证据完整,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交警在具体使用PDA依法采集违停信息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

2:压占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车位、人行横道、盲道、网状线违法停车;

3:违法停车造成车辆缓行或者拥堵;

4: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

5:同一机动车当日已被提醒纠正且不予实施处罚,再次实施违法停车行为。

以上情形将依法对违停车辆信息采集上传,即时生成违章,由系统告知车辆违法停车已被记录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请立即驶离。

经核实,车主2026年8月18日将车辆停放在济宁市杏林路被交警现场PDA取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09:32:03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且由于违停造成该道路拥堵,且驾驶员不在现场,属于违法停车,该道路泊车位以外禁止停车,交警有权进行处罚,取证违停照片时间信息无误,处罚依法依据。

当事人9时34分接到的电话,属于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取证录入后的告知通知,并非事前挪车提醒电话,不存在先贴条后提醒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杏林路常态化巡逻管控频次,不间断整治违法停车,同步优化勤务模式,尽力减少同类疑问。如有不明情况,欢迎咨询任城交警大队站前中队,联系电话0537-2906999。

10、大桥何时恢复通行?

网友留言:临沂市莒南县临港开发区庐山路北头友谊大桥路面何时能维修好,几个月了,日照临沂交界连接的重要枢纽,每天那么多车经过,友谊大桥桥西头还安上红绿灯,导致大量车拥堵。

莒南县临港开发区建设局:目前大桥路面正在进行养护,等养护过后可恢复通行。具体养护时间还需要十天左右。

11、公司拖欠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网友留言:2026年8月11日,青岛市即墨区。青岛鑫百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恶意拖欠4月、5月、6月、7月、8月十天40000左右工资,不含加班费不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2n赔偿金。要求劳动监察介入要回工资依法处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的损失。

即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联系青岛鑫百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该公司表示诉求人是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对于其反映的欠发报酬问题,公司表示尽快核实具体金额并尽快发放,但对于加班费及赔偿金问题公司表示存在巨大争议。针对当事人表述的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合法的劳动权益行为,已电话告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本人可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递交投诉文书进行投诉登记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地址:蓝鳌路786号德馨大厦东综治中心一楼,电话88556657。

12、充电桩按时长计费?

网友留言:依据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必须价费分离,电费、服务费分开标示、分开计价,同时应当按功率分档计费 。

日照市菏泽路267号海德名庭小区充电桩未执行该规则,没有做到电费、服务费分离开账,全部车辆统一按打包时长计费,1元仅能充电180分钟,小程序公示分档标准与实际计费不符,违反国家文件要求,居民充电成本偏高,损害群众权益。

恳请栏目帮忙监督,督促职能部门核查:

1、责令运营商落实537号文件,严格执行公示的功率分档,做到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

2、整改一刀切打包计时的收费模式,规范充电桩收费行为。

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充电桩充电费按功率计算,目前正在督促商家将电费、服务费分开标识。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正就此事与相关公司协商处理中。

13、基本农田被占用进行违规建设?

先生拨打党报帮办热线电话0531-85193911反映:威海乳山市海阳所镇南泓北村将基本农田改为水产设施农用地,违规建设厂房、硬化路面,建成牡蛎安置区并投产。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泓北村牡蛎融合发展示范区地块均依规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可查,开工前和开工后均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4、电动车电机烧毁,卖家同意更换后又反悔?

杨先生拨打党报帮办热线电话0531-85193911反映:2025年10月,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电动车,花费15600元,收货时发现电池存在问题,退回700元。2026年9月,电动车电机烧毁,卖家承诺更换新电机,现商家不履行承诺。

回复:据当事人反馈,商家已同意更换电机,并正在通过物流发往当事人处,待收到电机后会对电机进行检测,如还有问题将联系记者跟进。

15、工资异常是何原因?

网友留言:2026年5月18日办理完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的离职手续。投诉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补缴五险一金的问题。贵校为何不按照2025年9月入职的工资8018元标准缴纳五险一金?本人的五月份工资出现异常,异常原因是什么?职场霸凌还是领导刻意针对员工?还是四月份未按照学校领导要求完成国际升学的指标而进行的不告知员工就强扣员工工资?

青岛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经转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核实,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将按照8018元工资标准为当事人办理五险一金基数调整手续。关于2026年5月份工资暂未补发情况,原因系为其办理五险一金补缴业务,需从2026年5月工资中扣缴该部分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但因2026年5月补发工资金额不足以覆盖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因此未进行补发,不存在职场霸凌、领导刻意针对以及因未完成国际升学指标无故扣罚工资的情形。若存在其他问题或需进一步咨询可随时联系人事处(联系方式:0532-86667108)。

16、遇医疗纠纷卫健局未处罚到位?

网友留言: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存在手写侮辱贬损文字、医生代护士签名、患者婚姻信息填写造假等问题;患者病危住院期间,医院拒绝履行抢救协议,强迫病危患者出院。

自2025年10月起,我持续向广饶县卫健局投诉,要求依法对广饶县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广饶县卫健局仅对相关人员内部扣绩效,未作出行政处罚,多次书面答复回避我提交的证据。针对病历中的侮辱文字,我已向广饶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载明此事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应当由卫健主管部门处理。

恳请督促广饶县卫健局依法履职,对广饶县人民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罚。

广饶县卫健局:当事人反映的事项属医疗纠纷范畴。经与当地部门核实,当事人所反映的医院手写侮辱贬损文字、拒绝抢救、强迫出院等情况与事实不符,医院对病人已尽救治义务。关于病历书写(医生签字位置有误、患者婚姻信息录入不准确)问题,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就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责令医院整改。如对处置结果存在异议,建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17、转学本可入二年级却被要求重读一年级?

网友留言:学籍转入山东交通技师学院,参加学校组织跳级学业测试成绩合格,学校承诺合格可就读二年级,现却要求重读一年级。

山东交通技师学院:经核实,诉求人之子于2025年3月通过春招入济南一所技工学校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学习,现申请直接转入我校二年级就读该专业。因我院未开设对应专业,且自2021年起已停止春季招生,根据省级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相关政策,该生不具备跨校转入就读条件。

目前,我院工作人员多次主动与诉求人沟通对接,详细解读技工院校学籍转学相关政策,并积极为诉求人联系匹配了可接收就读该专业的省内其他技工院校,现需诉求人自行挑选对接院校并按要求提交转学材料。

18、硬化荒地储粮被要求拆除?

网友留言:我是菏泽市郓城县杨庄集镇村民,承包了村里200亩农田种粮,在地头卖了吧,担心价格不合适。家里地方小,所以提前在村头租了别人的闲荒的小地块,投资近两万用水泥楼板简易铺设临时储存粮食的硬地。前几天村大队突然通知我,要求马上拆除,也没给出任何明确依据。

这个生产路地块是建在农田边的荒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上的,用来停放农机、晾晒粮食。铺设生产路是得到村里允许的,我看其他种粮大户也有这么干的,如果拆除了,接下来收了这200余亩秋粮怎么存放?我了解到,国家不允许以建房建窑等非农业建设为由硬化荒地,但为了农业需要,如建设农机停放场、粮食晾晒场等是允许的。

杨庄集镇政府经咨询自规局杨庄集所,在留言者铺设地面时已发现并告知他该地块地类性质为耕地,其铺设楼板的行为属于占用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19、遇招生骗局怎么办?

杨女士拨打党报帮办热线电话0531-85193911反映济南人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职业技术大学达成合作,在该校西校区开展招生宣传,对外宣称有内部名额、保录取公办全日制专科,还可冲击本科。全国多地家长多次入校参观,在校内办理报到缴费,学费实际缴纳至山东职教技工学校。缴费后学生被安置到山职教就读,被告知只是临时过渡,却始终未能转回淄博职教。学生春考被按社会考生报名,事后大量学生无学可上,专业也无法对口。招生老师现已失联拉黑家长。

淄博职业技术大学:我校与济南人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亦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2025年9月5日,我校新生报到期间,发现有机构冒用我校地址误导学生报到,我校随即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相关录取通知书并非我校发放,立即向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派出所报案处理。

就该事件,部分学生家长曾于2026年7月20日到我校上访反映,同时拨打淄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并先后向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信访局、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上访投诉。  

2026年7月24日,淄博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山东职教技工学校信访事项协调会,明确该事件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协调处理,由山东职教技工学校及济南人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与家长协商退费;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渠道依法维权。

对济南人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冒用我校名义进行不实宣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大众新闻记者 赵小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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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