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心原副主任遭下属当众打耳光后还击,两人均被鉴定为轻伤,同一法院三次判决三个结果

华商报大风新闻    2026-09-14 22:02:13

“开会时我与下属意见不合,被他当众打耳光,还击后我俩均被鉴定为轻伤。”近日,内蒙古血液中心原副主任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后同一法院三次判决结果均不相同,他申诉3年来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接下来将继续依法申诉维权。

开会时与下属意见不合被打耳光,

还击后两人扭打在一起

王先生今年63岁,家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系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原副主任。

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说,2017年5月3日上午10时左右,他接通知到该中心主任办公室开会,参会的还有该中心宣传教育科科长吴某等人,会议主要研究科室人事变动以及与当地媒体合作等事宜。

王先生介绍称,会上他因工作上的事与吴某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他当着众多人的面打了我一耳光,当他正准备抡起桌上的烟灰缸朝我砸来时,我忍无可忍,下意识地打了他一拳,我俩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他死死抓住我右手拇指,我感到一阵疼痛,后来被同事拉开。”

现场有人称,当时吴某捂着左眼喊痛,被送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

两人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一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

一人被检方不予起诉

吴某的CT诊断报告显示,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内直肌与上斜肌间结节状稍高密度影,“考虑局灶性出血可能,前额部及眶周软组织肿胀。”

2017年8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呼市一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吴某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神经损伤,左眼视力0.12,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视野有效值≤80%,评定为轻伤二级。

对此,王先生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4月18日,经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事发后,王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王先生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出示的证据显示,当初事发后他到附近一家医院检查,经CT检查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掌软组织挫裂伤等。

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金桥派出所委托,呼市一院司法鉴定所给王先生作了伤情鉴定,称他右手拇指近节基底骨折,应为间接暴力过度向侧方牵拉及扭屈所致。

2019年1月,该司法鉴定所对王先生右手所受伤害进行补充鉴定,他右手拇指近节基陈旧性骨折,右手拇指掌指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3月20日,赛罕公安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称,决定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来以他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赛罕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赛罕区检察院认为,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吴某不予起诉。

事后检方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得出王先生右手拇指所受伤害系吴某所致的唯一结论,认定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维持不予起诉决定。

同一法院三次判决结果迥异,

王先生曾被判无罪,

最终判免予刑事处罚

赛罕区检察院认为,王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时,王先生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是在遭到吴某当众打耳光之后被迫还击的,“当时他打得我眼冒金星,我实在忍无可忍才被迫还击。”

他还称,吴某第一次是功能性鉴定,司法鉴定的标准必须有3-6个月的诊断证明,吴某的诊断未满3-6个月,第二次鉴定否定了第一次的功能性损伤,医学上2-4周才叫新鲜骨折,“事发后340多天去检查新鲜骨折,这与我没有关系。”

王先生的辩护人则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宣告他无罪。

赛罕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酌情对王先生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31日,该法院一审宣判称,王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先生说,一审宣判后他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先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2019年4月26日,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赛罕区法院重新审判。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随后赛罕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020年12月12日,赛罕区法院宣判王先生无罪。

对此,赛罕区检察院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2021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撤销对王先生的无罪判决,再次发回重审。

赛罕区法院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称鉴于该案系王先生与吴某因工作原因引发打斗,两人互有损伤,吴某对案发存在过错,王先生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10月20日,该法院判决称王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同一件事情,同一个鉴定结果,赛罕区法院3次判决结果全都不一样。”王先生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先生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上海那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等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他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8月3日,该院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维持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

“事发以后,我的工作被停,工资遭停发。”王先生伤心地说,近10年来,自己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精神和身体遭到极大伤害,但他始终相信自己是正当防卫,系无罪的。

未被认定正当防卫,

检方决定不予抗诉,

当事人表示将继续依法维权

王先生的遭遇引起了内蒙古各级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3年来我坚持不懈地申诉维权,202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重新办理。”

2026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该案因矛盾激化引发轻微争执,当初吴某打王先生一耳光的行为虽系其过错,但属于轻微不法侵害,未对王先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且无证据证明吴某有继续加害行为,有别于具有强烈攻击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综合分析认为王先生案发时不具有防卫必要性,目前证据未体现出他当时有防卫意图。此外,他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故依法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量刑情节来看,鉴于王先生是在情急之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对他从宽处罚,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并无不当。

同时还称,经邀请全国多名专家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协助审查,认为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王先生的申诉理由不成立,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对此,王先生称,“他先动手扇我耳光,我在遭受这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本能还击,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依法不构成犯罪,下一步将继续依法申诉维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大河报)

责任编辑: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