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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9-15 06:48:02原创
案例一、夏津县香赵××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5月19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夏津县香赵××饭店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其加工区煮制间,发现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鑫威力复配肉制品护色剂”1袋。经调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加工肉制品。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已经开封的着色剂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警示意义: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不等于一定急性中毒,但无序添加会打破安全剂量管控,长期摄入会带来潜在健康隐患,损害群众饮食安全。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掩盖原料缺陷、提升卖相,违规添加。菜品品质应当依靠原料品质、烹饪工艺实现,不能靠违规添加“走捷径”。
案例二、夏津县贝××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制品案
2026年3月25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夏津县贝××公司的产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肉制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当天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肉制品,并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该抽检批次肉制品是当事人2026年1月6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00罐,每罐50g,属于委托生产,双方签订了《食品委托生产合同》。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
警示意义:不合格肉制品可能带有致病菌、兽药残留、腐败有害物质,食用后容易引发食物中毒,长期摄入会损害人体脏器健康,直接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消费者不要购买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低廉的肉制品。
案例三、夏津县鲁×超市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加工肉食案
2026年4月7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夏津县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前停止违法加工经营,并限期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且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在从事加工熟肉活动。经立案检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是小作坊合法开展肉食加工的法定资质。肉食加工不是简单家庭操作,要具备相应场地、设备、卫生条件,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生产,不可以“家庭加工、少量售卖”为由不办证。无证作坊加工的肉制品安全隐患突出,威胁群众健康。提醒消费者拒绝来源不明私制肉食,发挥社会监督,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案例四、夏津县东×超市销售感官异常肉制品案
2026年5月28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夏津县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金锣尚清斋清真鸡肉肠”外包装破损,感官性状异常,经营者当场将其下架销毁,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鸡肉肠后未进行规范管理,定期检查,导致该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肉肠在货架摆放销售,未及时下架清理,且未查验并留存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和罚款。
警示意义:商超、农贸市场、熟食店、肉铺是感官异常肉制品高发区域。肉制品储存温度不达标极易造成感官变质。腐败变质肉制品会滋生大量致病菌,产生有害物质,食用后极易引发急性肠胃炎、食物中毒,危害身体健康。买到感官异常肉制品,要保留购物凭证,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责任编辑:张亚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