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余亩小麦“活封” 司法如何守护颗粒归仓

央广网    2026-09-15 15:25:05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在司法案件的执行中,对房屋、车辆等不动产进行保全或查封是很常见的,而对农作物、动物的查封则很少见。

近日,在一起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费纠纷的案件中,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700余亩尚在生长期的小麦进行了财产保全。对生长中的小麦以何种方式查封,后续过程如何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此前,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南周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产生纠纷。承包人承包了村集体700余亩土地,却未能及时给付承包费用。村集体催要无果后诉至蓟州区法院。诉讼中,村民们也担心即便官司赢了,拿不到承包费怎么办?

蓟州区法院邦均人民法庭副庭长崔军委介绍:“村里有700多亩土地,承包给一个村民,这个村民又转给了另外一个人。承包费大概80万元,一直没给,村里就起诉了。因为本村村民转包给第三人,我们怕他把小麦收完之后跑了,也不是本村的,不好控制,后来他们村集体也申请保全。”

不同于普通财产查封,小麦具有鲜明的季节性,收割期一到,若不及时处置便会变质。如何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避免机械查封对正处于生长关键期的农作物造成不必要损失?

崔军委说:“申请保全之后,当时我们考虑小麦得再让它长成熟,这叫活封。后来给双方做了笔录,跟村集体说不能阻拦收割。因为村集体的意思是他不给钱,就不让他收。跟种植小麦那个人说,你什么时候收割,必须提前告知法院。给他下保全裁定的时候明确告诉他了,如果他偷偷收割处置涉嫌刑事犯罪。我们跟村集体也说,让他们时刻留意着小麦的状况。”

小麦成熟后,为抓住夏收窗口期,蓟州区法院邦均人民法庭法官与执行局干警深入田间地头全程跟进,监督收割、过磅、销售各环节,确保粮食不流失、价值不贬损;并提前对接收购小麦的公司,扣留小麦款52万余元,并要求将款项打入法院案款账户。

崔军委说:“好不容易做下来工作,钱又打到法院账户上了。活体查封确实操作起来比较琐碎,从法院角度来说,确实风险点更多。包括收小麦,早一天晚一天收都不一样,我们当时提前做工作,好在双方最后还算接受。收完之后,交到哪儿?每个收购点的价格是不一样的。”

最终,小麦款汇入法院案款账户形成资金闭环,700余亩小麦的保全查封顺利完成,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了保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表示,查封的基本功能是限制被执行人的处分权,防止其转移、处分财产。根据是否允许被执行人占有和使用查封的财产,查封可以分为活封和死封两种。允许被执行人占有、使用、收益查封财产的,称为活封;不允许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查封财产的,称为死封。

谭秋桂说:“究竟是使用活封还是死封,衡量的主要因素是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查封物,是否会给未来的执行工作带来阻力;被执行人是否会转移、处分该财产而造成执行难。在实践中,对不动产多是实行活封,在拍卖腾退前,都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占有和使用该不动产,以防影响他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作为一种农作物,生长中的小麦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且该财产可以强制执行,所以法院可以实施查封。但是,农作物被查封后,还需要继续进行田间管理,包括浇水、施肥、收割等,所以只能实施活封。

谭秋桂对中国之声表示:“这个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法院既要坚决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要根据执行的财产的特点,包括财产类型、被执行人的配合程度等,灵活地采取执行措施;既要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又要确保采取的执行措施能够有效维护该财产的价值,并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尽管法律有据,但对上述季节性商品、鲜活物品的“活封”在司法实务中还面临一系列操作层面的障碍。

崔军委告诉记者:“法律规定是有,但对每个细节的操作确实没有明确。被告把小麦收完之后,找个收购点卖了,有可能小麦还卖便宜了,或者价格原告有不同意见。我曾经考虑过,是不是走公证,但是也比较琐碎。”

北京长期代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人士乔冬冬也对记者表示,正是由于操作过程相对复杂,也决定了对类似物品的“活封”难以成为常规化的保全方式。

乔冬冬说:“活封的核心前提是对被保全财产的持续动态监管。然而法院作为查封机关,缺乏足够的人力和专业能力对每一处活封财产进行现场监管。当前基层法院执行法官人均办案量普遍在数百件以上,‘案多人少’是常态,能够抽出专人全程跟进某一案件的活封执行,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此外,协调成本高,不可控因素多,也是影响执行结果的变量之一。乔冬冬还表示:“在此案件中,法官对即将收割的小麦成功进行活封,除了法官的专业能力外,还依赖于小麦是标准化农产品,有成熟的收购市场;承包人愿意配合而非恶意逃避;法院内部法庭与执行局能够联动形成合力。这些条件并非每个涉农保全案件都能具备。”

谭秋桂表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还有大量的执行难问题需要破解,其中包括要完善执行措施,使其更加适应法院执行的财产的特殊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被执行人的财产样态日益多元化,金融资产、虚拟财产,甚至有在国外、境外的财产等。理论上这些财产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如何以妥善的方式去执行这些财产,确保法院能够有效控制、方便处置、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和价值贬损,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还需要继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