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百元“卖脸”给AI有何风险?律师解读:维权成本高,下游侵权主体难寻
南方+ 2026-09-15 12:12:31
“500元‘卖’我的脸,‘卖’还是不‘卖’?” “3天‘卖脸’赚了3500元?”日前,社交媒体上兴起了AI人脸租赁热潮。据了解,用户通过实名核验、采集人像、确认授权、签署协议、审核上架等步骤,便完成了一次AI人脸授权平台的入驻路径,授权者后续可拿到一定的利润分成。

据悉,有授权者体验发现,其人脸信息从注册到挂牌交易,有时候全程甚至不到半小时。上传素颜面部特写和正侧背面全身照,自行设置授权价格,然后等待制作方下单。普通素人的单部短视频授权价约100元,部分平台设500元最低限价;专业演员标价从500元到数千元不等,个别最高达6000元。
AI人脸租赁的需求源头和AI短剧市场爆发式增长有密切关系。行业研究机构DataEye的估算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AI短剧市场规模已突破220亿元,全年有望冲击400亿元大关;一季度全行业上线的微短剧中,AI微短剧占比超过95%。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担忧,授权者人脸信息泄露、授权者人脸信息被滥用甚至被用在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广告、视频中。此前,便有不少影视明星的人脸被盗用作为AI训练的素材等,引发纠纷和热议。

今年9月1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及由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回应了行业发展痛点,两者共同对人脸租赁行业进一步监管。
但“卖脸”真正的关键,在于签协议那一刻。多名授权者表示,平台几百元拿到普通人面部授权,协议里却写着“永久使用”“可转授权第三方”。无疑,更隐蔽的风险藏在授权条款本身。
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席苏建指出,此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可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授权人可以通过两种路径“反悔”:一是依据《民法典》第1022条行使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权;二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
但现实中,平台最常见的挡箭牌是“AI模型已经训练完成,删不掉”。“平台以‘模型已训练完成’为由拒绝删除,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席苏建进一步解释,删除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而非“技术系统”。原始照片、视频、人脸特征数据等可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平台必须删除,平台无正当理由拒绝删除的,构成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必要措施”从传统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扩展为“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措施。这意味着平台至少应确保模型不再输出可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内容。
人脸数据经平台、制作方、转授权方多手流转后被用于广告、直播甚至诈骗,责任怎么划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制作方、转授权方直接使用他人人脸信息未征得同意,构成侵权行为;平台将人脸数据打包出售用于模型训练,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付建指出,普通人维权首先要固定证据,保留侵权视频或者截图,向网信、市监部门提交投诉。其维权难点在于很难找到下游侵权主体,且维权成本高、时间长,赔偿金额较低。
席苏建也建议,可立即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侵权内容,记录侵权内容所在平台、发布者、发布时间等关键信息,随后向侵权内容所在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删除、屏蔽,再根据情况起诉直接侵权人、原始授权平台或侵权内容所在网络平台。
责任编辑:于春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