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泰安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收费、采购,公开征求意见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15 11:11:1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质量、收费等全流程工作,健全校服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提升校服品质与管理服务水平,杜绝校服管理乱象,营造公平、透明、规范的育人环境。
结合泰安市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学生成长需求及家长社会关切,市教育局起草了《泰安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共识,提高文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市民、学生家长、各级各类学校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即日起至10月15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qbzyjs@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泰安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泰安市教育局后勤保障研究室(泰安市岱岳区杏坛街2号教育科学研究院404房间,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草案全文如下:
泰安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鲁教发展函〔202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的通知》(鲁教发展函〔202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含制式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学校是校服选用采购和管理的主体,学校书记、校长是校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校服选用采购管理责任。
学校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乡镇(街道)学区可以统筹辖区内各学校校服采购,学校之间可以联合开展校服采购。
第五条 学校要把开展学生着装教育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倡学生在参加升旗仪式或者其他重大集体活动时统一着装,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观念,促进学生良好着装礼仪和行为规范的习惯养成。
第二章 选用规则
第六条 学校向家长征求校服选用意见,在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使用校服年级家长同意。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低于80%。校服选用组织负责校服选用工作,合理确定校服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学校校服选用工作方案,选择确定校服。
第八条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学校选用方案中不得出现“定点”“订商标”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或者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和行政垄断等内容。
第三章 款式管理
第九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综合考虑当地气候环境、学生身心发育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等因素,确定校服面料、功能、款式。
倡导专业设计人员和学生共同参与校服设计。
第十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在起始年级一个学段周期内(小学五年、初中四年、高中三年)不得更改。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要将校服选用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论证校服选用工作方案。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服采购模式,制定学校采购方案。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接受学校委托、统一组织校服采购的,要成立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任组长,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学校代表为成员的校服采购领导小组,汇总委托学校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覆盖所有委托学校校服选用采购需求,至少为每所委托学校提供3种产品供学校选择。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一般安排在小学一年级和四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开展,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应公开进行招标,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综合评价校服产品款式、质量、价格及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能力、售后服务保障、社会信誉度等因素进行评分,确定中标产品及其供货企业,并通过网站、公众号、学校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公示。
第十五条 校服采购每三年招标一次,合同按年度签订,每年对供货企业开展综合考核,考核达标方可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校服价格不得超过发改等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具体价格应根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相关企业将中标产品(不少于3种)在学校公开进行展示、作方案说明,由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择确定校服。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与选定校服的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价格及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与供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各级各类学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学校校服选用、采购、验收、调换、补订等系列工作的监管。
第十九条 校服订购坚持自愿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供货企业售后服务的时间期限、家长复购方式等。
第五章 校服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作台账制度。学校对校服验收实行校长责任制,并安排专人负责验收管理,及时将校服送货时间、数量、检验报告、成衣标识、供货单位、联系方式、验收人员等信息记入《校服入校检查验收记录表》,建立质量验收台账。
第二十二条 做好留样封存。在校服发放前,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约定随机抽样进行验收,逐项核验产品标识、外观品质、检验报告;每一批次均留存纸质检测报告,做好台账登记归档。采购单位结合实际,随机抽取两套校服作为样品进行封存。
第二十三条 健全校服常态化售后保障渠道,通过线下统计、网站、App等方式,及时受理家长补购、复购、退换等诉求。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等国家标准,严控甲醛、可分解致癌染料、pH值、服饰绳带等安全。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二十五条 落实“明标识”制度。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认真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产品名称、号型、纤维成分及含量、产品执行标准、安全类别、维护方法、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凡是不符合合同或者相关标准要求的,学校不得接收、付款。
严禁采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校服。
第二十六条 推行“双送检”机制。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鼓励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再次送检,即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复检,有效防范不合格校服流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实行“黑名单”制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合同约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学校要及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将相关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采购单位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购校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校服选用采购和质量检查,指导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落实好校服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校服满意度调查,及时收集学生、家长对校服工作的意见,督促校服供货企业提高质量、改进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建立校服选用采购举报热线,畅通学生、家长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家长,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公众号、公告栏等多渠道对校服选用工作方案、选用组织构成、采购流程、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校服款式、质量标准、采购价格、服务年限、质检报告、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校服选购问题要深入核查,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和“人情干扰”,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用好信息化手段,加强智慧监管,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及时将校服采购管理有关信息录入“山东省中小学校校服管理平台”。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取的校服费用(包含补购、复购费用)按代收费管理,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给校服供货企业,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由校服选用组织、家长委员会或者校服供应企业代收,不得上缴县教体局代管,不得作为非财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部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财政、教育基金会、爱心企业捐款等多种渠道筹措专项资金,对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返贫动态监测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无偿提供校服,对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减免校服费用比例不得低于50%,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学校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校服循环利用机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会议纪要、采购方案、检测报告、投诉处理、采购合同、校服入校检查验收记录表、检验报告、退换货情况、售后服务情况、满意度调查等)存档备查,并将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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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