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帮办|小伙交了3800元学车,青岛三峰驾校不认账!法院判了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郑成海  朱佳鑫   2026-09-15 15:40:53原创

在青岛三峰驾校扫码交了3800元,后来准备去学车时竟遭遇“不认账”。今年3月,半岛都市报持续报道了市民吉先生的学车经历,引发广泛关注。因三峰驾校拒绝退费,吉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8月底,李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青岛三峰驾校退还3800元培训费。

交了培训费遭遇“踢皮球”

法院认定,2020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约定乙方报名学习车型为C2,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培训费3800元。该合同上加盖“此合同三年有效”印章。

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通过支付宝交纳38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支付宝付款截图显示收款方为三峰驾校,根据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流水证明,显示上述收款账户为××霞。

原告提交其与三峰驾校客服“小布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对方询问“你科一考了吗”,原告称“没考”“我现在就要考科一”,对方称“给你报了,等那边校区电话联系”“他那边给你报科目,后期练车那边会给你安排”。2023年2月,原告称“帮我查下,我现在属于谁负责吗”,对方称“联系杨总问问,我这边不清楚呢”。

原告提交其与“领航薛家岛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1月原告称“我报的三峰驾校薛家岛校区”,对方称“全安驾校薛家岛校区本来就是三峰的分校”“现在是领航驾校,我们并购了”。原告提交其与“YangY05××”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原告称“2022年8月转到薛家岛校区,没考科目一,现在想转回青岛能练车的校区,或者黄岛能练车的校区”,对方称“收到”。2024年11月,原告重新联系对方,对方向原告推送三峰客服月亮的微信名片。

2024年11月,原告与“三峰驾校班主任”通过微信沟通,对方要求原告提供报名收据及合同,并称“2020年报名已经超3年培训有效期,继续培训需要补交1075元费用”。

原告提交的科目一考试成绩单显示,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科目一考试,其所报考的业务类型为初次申领(青岛三峰驾校)。根据原告提交的支付记录,原告于2025年2月23日向黄岛区领航驾园信息咨询工作室支付2700元。

驾校称原告是挂靠教练的学员

庭审中,原告称,通过网络广告去市北区辽阳西路67号那边一个训练场地找被告,到那儿之后进了一个屋子签了合同、扫码交钱,对方告知周末合同需要拿回去到财务那边去盖章并给了一份收据,收据丢失了。现原告已在领航驾校交纳了2700元考取了驾照。

被告称,“原告是2020年报名的。原告是挂靠教练的学员,不是我方总校的正式学员。当时报名无论是黄岛也好青岛也好,我们都可以培训。”至于原告所说的2023年我们转让给领航驾校也是在2023年10月之后,黄岛校区才有一个转让的这个事情。我们跟领航驾校也有签订的合同,所以在2020-2023年之间,就是学员签订合同这三年有效期之间,无论是学员在青岛培训,还是在黄岛培训,我们都能提供培训义务,也能提供训练场地。但是学员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三年有效期内联系驾校进行学习考证,所以责任是由他自己负责的。合同上面也标注得很明白,合同期限就是三年有效期,所以根本不牵扯到黄岛校区有收购变化的这个情况。

“三年有效期”被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培训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庭审中,关于被告所述原告系其挂靠教练的学员,而非正式学员的抗辩意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述合同,同时原告将培训费支付至标识为“三峰驾校”的支付宝账户,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被告与其挂靠教练之间就学员培训以及费用交纳之间的约定系双方内部权利义务划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辩称合同已过三年期限的意见,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自2022年至2024年曾多次联系被告方客服人员要求提供培训,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原告提交的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上具有连贯性,可以看出原告在与被告客服人员及其推送的客服之间进行沟通,多次提出培训要求但被告最终并未安排,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另,对于三年有效期的约定属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被告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原告进行提示,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现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培训,原告已在其他驾校完成培训,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上述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3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8月25日,李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三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吉先生培训费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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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郑成海 朱佳鑫)

责任编辑: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