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继承人放弃继承,还需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担责吗?

地方法治 |  2026-09-15 19: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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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赵某去世后,债权人钱某将其妻子、女儿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生前借款。两名被告明确表示已经书面放弃继承,主张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能否免除二被告对赵某生前所欠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本期案例,请看槐荫法院岑玉洁审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4年11月,赵某向钱某借款50余万元。

2025年6月,赵某死亡。因赵某生前债务问题无法解决,钱某将赵某妻子及赵某女儿一同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继承赵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赵某妻子及女儿共同辩称,二被告已经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二人对赵某生前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赵某遗留了房产、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上述财产均系赵某与其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部分财产系属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赵某的遗产。虽然赵某妻子与赵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但实际占有、控制案涉房产、存款等遗产,对赵某的遗产状况比较熟知,属于遗产实际管理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并在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妻子及其女儿在管理赵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余万及其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两名被告作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虽然二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考虑到二人熟知遗产状况并且目前实际管控案涉房产、存款等遗产,属于案涉遗产的实际代管人,因此二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在其管理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法院据此作出裁判,符合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应当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规定,也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遗产陷入无人管理的状态。继承人应当准确把握放弃继承的法律边界,放弃继承可以免除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若实际管控遗产仍需履行妥善保管、配合债务清偿的义务,不得擅自处分、隐匿遗产。债权人遇债务人死亡情形时,应及时查明遗产范围与实际管控主体,依法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主张权利,妥善维护自身合法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