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守护渔民权益!青岛海事法院案例入选国家级年度案例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宋泓睿 2026-09-15 22:05:00原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青岛海事法院周黛娜法官承办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功入选。该案例聚焦海事渔业领域普遍存在的“代理投保”行业惯例,厘清了团体人身险合同效力、保险金归属及权利主体认定等司法难点,以精准司法裁判平衡保险交易秩序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权威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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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概况
该案为韩某甲等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渔业生产领域中,渔业合作社常年为辖区会员船东代办团体投保业务,是行业常见投保模式。2020年8月,船东王某依托该惯例,委托当地渔业合作社为其雇佣的14名出海船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人意外伤害保额80万元,保险费用由王某全额支付,保险单投保主体登记为渔业合作社。
同时,保单作出特别约定,明确保险责任仅针对14名船员在王某所属渔船作业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存续期间,船员连某丁在海上作业时不幸落水溺水身亡,海警部门核查排除他杀,属于法定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船东王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约定,拟以案涉保险金抵扣对应赔偿款项,然而保险公司以投保模式存在形式瑕疵为由拒绝理赔。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死者家属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80万元保险金。诉讼过程中,死者父亲不幸离世,其母亲、兄弟姐妹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接续参与案件审理。
两级法院裁判要义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两大司法难点:一是行业普遍采用的代理投保模式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二是案涉身故保险金的法律性质,以及合法的保险金请求权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青岛海事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精准把握保险法核心原则与行业实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依法支付80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核心实质要件。本案中,渔业合作社仅为名义投保人,船东王某作为实际投保人,与遇难船员存在真实雇佣劳动关系,完全具备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公司长期默许、接受该渔业行业代理投保模式,收取保费并出具保单,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明确了实际作业船舶与用工主体,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主体形式与实质分离的情况完全知情。
基于民事代理合法原则及保险诚信原则,投保形式瑕疵不能否定合同真实效力。即便对投保资质存在争议,结合保险公司长期认可该交易模式、船员从事高危海上作业的实际情况,应当推定船员对投保行为默示同意认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以形式瑕疵拒赔,违背契约精神与司法公平,不应予以支持。
针对保险金归属问题,因案涉保险合同未约定指定受益人,涉案保险金依法应当认定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死者父亲在诉讼期间离世,其继承份额依法发生转继承,因此死者的兄弟姐妹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与配偶、儿子、母亲共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全面认可一审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黛娜
法官深度释法
该案的成功审结与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打破了“唯形式论”的机械司法误区,确立了团体人身险“实质审查、善意推定、权益优先”的全新裁判规则,为海事渔业领域保险纠纷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法官在案件评述中指出,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穿透投保形式表象、回归保险制度本源。一方面,针对渔业行业代理投保惯例,保险人明知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分离,仍接受投保、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即视为认可交易模式,事后不得再以形式瑕疵主张合同无效、拒绝理赔,坚决杜绝保险公司将程序瑕疵异化为免责工具,切实守护高危行业劳动者的保障权益。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始终坚守诚信原则与公平底线,以实质正义填补形式漏洞,让保险制度真正发挥风险兜底、民生保障的核心作用。
同时,本案明确厘清了商业保险代理投保与社保代缴挂靠的本质区别,作出重要普法提示:商业保险可依法合规代理投保,但社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与社会公益性,必须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基础。虚构劳动关系代缴、挂靠社保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社会公众、企业用工及行业经营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据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全国司法审判领域极具权威性、指导性的案例汇编,集中收录全国各级法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创新裁判思路、破解审判难点的优秀案例。此次案例入选,充分彰显了青岛海事法院精准适用法律、贴合行业实际、守护民生底线的司法担当,将有效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助力优化海事法治营商环境。
(半岛全媒体记者 宋泓睿 实习生 孙广鹏)
责任编辑:黄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