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搜索引擎搜出盗版视频,平台是否担责?最高法解读

北京日报    2026-09-16 14:14:00

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智能时代 网安护航”。

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案例涉及厘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显示,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某大语言模型(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使用外部知识源对搜索结果进行补充完善,以提供精准搜索服务)开发并运营某AI搜索引擎平台。某文化公司享有《某兵》《某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11月28日,某文化公司在案涉搜索引擎平台分别搜索上述两部电视剧,首位搜索结果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链接提供的视频内容与两部电视剧内容一致。2024年12月5日,某文化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下架搜索结果等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当日即删除了案涉搜索结果。某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网盘分享链接侵害了某文化公司对《某兵》《某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某AI搜索引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由于某AI搜索引擎平台展示的是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的内容,在现阶段现有技术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履行模型算法的备案义务,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尽到了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帮助侵权。2025年7月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2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本案例明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与其算法、数据优势程度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算法合规负有更重的证明责任;检索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编辑、推荐该信息,不符合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状态,且在知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的,不具有侵权过错,不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实现著作权人、技术创新者、社会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形成支持和规范网络领域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周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