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泰安征求意见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16 16:45:18

9月14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泰安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泰安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ke@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泰安市市政大楼B5032房间,电话0538-6991540,邮编271000。

邮件或者来信,标题请注明“《泰安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

2026年9月14日

泰安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安全便民的原则,构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管理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五条【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指导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消防安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居民住宅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统筹推动既有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督促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价格的监督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加强停放管理;督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商务、行政审批、邮政管理、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行业自律】电动自行车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产品质量】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依法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推行电动自行车车辆、蓄电池、充电器赋码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

第九条【改装禁令】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标准要求,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电池回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一条【新建配建】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既有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既有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将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项目。

既有居民住宅区不能满足业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小区内公共空间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新增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增建配建】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既有居民住宅区或者已建成的公共场所暂时难以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充电设备、手机应用程序等分别标明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采取先充值后消费的方式,不得强制增加保险等增值服务。

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加价收取电费。

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降低充电服务费用。鼓励具备运营能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第十五条【建设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宜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确需设置在建筑室内或者架空层的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有关标准采取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

鼓励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防火绝缘拖拽钩、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和简易自动灭火系统。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经营者职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巡查;

(二)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充电设施和产品,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等功能;

(三)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四)配置符合有关标准的消防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建立数据平台,对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安全情况实时监控。

第十七条【经营者要求】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时预警提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鼓励企业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建设集中充电设施,推行蓄电池共享使用。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确保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符合有关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维修区、蓄电池储存区、配件堆放区采用防火隔离,设置独立充电区,禁止私拉乱接飞线充电,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八条【使用禁令】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架空层、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停放或者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识。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智能阻止系统,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管控。

第十九条【物业职责】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履行物业服务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停放、充电等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巡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溯源】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溯源调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拼装改装加装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标准要求,从事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明码标价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不标明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停放充电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架空层、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停放、充电,或者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履职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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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