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法院法官孙善勇办案手记:一笔一画的签名

地方法治 |  2026-09-17 18: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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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为岗位调整,我收拾东西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一面锦旗,“高效执法为民解难,公正司法温暖人心”,这十六个字背后的故事再一次浮现脑海……

这个案子是我去年夏天接手的,原告是一家乡镇供水站,被告是一对农村夫妇赵大哥和徐大姐,诉状载明,在过去七年里,被告一家用水一万多方,产生水费近4万元,扣除已缴部分,还欠3万多元。时至今日,我仍清晰地记得,徐大姐在收到诉状副本的第二天一大早来到法庭后的样子——双眼通红,手足无措,语无伦次。的确,3万多元,对于从地里刨食的农村夫妇来说,是一笔压得人喘不过气的巨款。

在会见室里,书记员小李给徐大姐倒了一杯水并安慰她不要激动,慢慢说。她轻声说道自己不识字,那天有个人拿来一张纸让她签,只说“这是这些年欠的水费,三千多元,零头给你抹了”,她信了便签了名。直到收到法院传票,家里人才发现上面写的是“下欠36985元”。她哭了,哭的是自己签了却什么都不知道。

翻开案卷,最先引起我注意的不是三万余元的欠费金额,而是那个签名——一笔生涩,一笔一画,像小学生第一次学写字。我试着想象她签字时的样子:一个不识字的中年妇女,接过别人递来的纸,对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她便信了,便签了。她在纸上签下自己名字的时候,一定不知道,那张纸会把她和丈夫告上法庭。

庭审那天,赵大哥、徐大姐都来了,赵大哥五十出头,皮肤黝黑,坐在被告席上腰板挺得笔直,眼神里却有藏不住的慌张。徐大姐一直低着头,双手紧紧攥着衣角,指节发白。他们的辩解很简单:“法官,我平时在外地打工,我对象母亲瘫痪在床,需要她常年去照顾,孩子在外地上学,家里一年到头就没大有人,不可能用这么多水。”旁边徐大姐小声补了一句:“他们让我签字,说零头不要了,我就签了……”

法庭调查比预想复杂。供水公司承认,他们三到五年才抄一次表,每年预收两百元水费。按他们计算,这户人家日均用水量超过十一立方米,相当于每天用掉五六十桶纯净水。而这几年里,供水公司从未向被告一家反馈过任何用水异常。我问:“这么大的用水量,你们没有发现问题吗?”供水站代理人答:“水表显示多少就是多少,我们只管按表收费。”

赵大哥承认,几年前家里水管确实漏过水,发现后及时修好了。但一次家庭水管渗漏,能漏掉一万多方水吗?这个疑问始终在我脑子里转。

庭后我查阅抄表记录,发现七年里供水站只抄过两次表。负责人解释,农村片区人手不够,确实存在抄表不及时的情况。“用水量从正常水平突然翻了五六倍,你们没想过通知用户吗?”供水站没有回答。

后来我了解到,供水站也有难处——乡镇水厂经营困难,3万余元追不回来是实打实的损失。但难处归难处,规则归规则。一个专业供水单位,不能把本该自己承担的履职风险,转嫁给一个不识字、完全信赖他人的农村妇女。

庭审结束后的那天晚上,我在心里反复核对两个核心事实。一是用水量。按供水公司计算,被告一家日均用水超过11立方米。而本地农村家庭人均日用水量在1—2立方米。即便水管渗漏,要达到日均9立方米,相当于每分钟漏出6升水——那已不是渗漏,而是水管爆裂后持续喷射。赵大哥家说“发现后及时修好了”,没有证据显示有如此严重的漏水痕迹。二是签名。收据上密密麻麻写满数字和算式,旁边是徐大姐的签名——一笔生涩。法律上,签字是对内容的确认,但确认的前提是“知道”。徐大姐不识字,工作人员只口头告诉她“三千多元”,纸上写的却是“下欠36985元”。如果换作我,在完全陌生的领域,完全依赖对方说明,我会不会也信了?答案是肯定的。信任本身不是过错,利用信任才是不公。

最终我判决驳回供水站的诉讼请求。宣判那天,当法槌落下时,我听到徐大姐轻轻吸了一下鼻子,赵大哥握住妻子的手,两人慢慢站起身,朝我点了点头。他们没说话,转身往外走,步子很慢,像卸下了什么沉重的东西。

回到办公室,我又翻开卷宗。那张收据还在,签名安安静静地躺在那里,这张纸不只是一份证据,这位不识字的女子,亲手签下名字的那一刻,寄托了她对他人的信任。我合上卷宗,放进档案柜。

后来供水公司上诉了,再后来维持原判了。

此后,我时常会想起这个签名。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但当一方连举证能力都不具备——不识字、不懂法、完全依赖对方告知,我们还能简单适用“签字即认可”吗?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前提是双方处于大致对等的信息位置。当这种对等被打破,裁判者的角色就不只是居中裁判,还要矫正信息失衡。

公平二字,写在纸上不过寥寥九笔,落在每个人身上,却是沉甸甸的生活。作为人民法官,判的不只是一份文书,更是一个普通家庭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这份期盼,值得我们用最大的审慎和良心去守护。

(金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