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通报5起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9-18 15:01:54

今年以来,泰安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加大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治力度,聚焦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突出问题,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渠道,实施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整治。为巩固整治成果,营造良好的群众出行环境,现将5起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如下,希望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者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共同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和市场秩序。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执法人员在红门景区对鲁JT2**2号巡游出租汽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某在天外村景区接到乘客,送到红门景区协商车费10元,构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鲁JDH**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史某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发现,史某驾驶该车自泰山景区天外村出租车乘车点接两名乘客到泰安高铁站,驾驶员故意隐瞒打表47元实际车费,虚报71元车费,乘客微信支付71元车费,未给乘客出示乘车发票,构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违规行为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鲁JDG**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吕某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发现,吕某自泰山护理职业学院接三名乘客到泰安高铁站,驾驶员吕某与三名乘客议价每人15元车费,并通过微信收取三名乘客45元车费,构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相关线索,执法人员对鲁JD**26号巡游出租汽车车主张某某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发现,2026年4月28日车主张某某把出租车承包给张某,张某又于2026年4月28日当天将该出租车转包给杨某某,杨某某未按规定办理出租车注册手续,于2026年5月2日白天驾驶该出租车进行营运,构成“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执法人员在天外村广场西站-公交站路北对鲁JDK**9号网约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朱某驾驶该车揽客三名乘客到泰安市政府换乘中心,该驾驶员分别与其中两名乘客议价15元,与另一名乘客议价10元,经核实,该驾驶员提供了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从业资格证,构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泰安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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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