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小课堂 | 择业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误工费?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王莉莉   2026-09-18 17:35:53

择业期或待业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费如何赔偿?9月18日,法院提供的这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2024年12月17日19时30分许,韩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顺周村区德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周村某小区路段,其车右侧碰撞了王某某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鲁CXXXXX轻型货车左侧,致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韩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2日住院治疗16天。之后,韩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1369.50元。

经韩某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韩某某肢体损伤构成三个十级残疾,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5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150日。另查明,韩某某原系上海市某消防支队战士,月平均工资17900.79元,2024年9月退出上海市某消防支队,回到原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上海市某消防支队政治部出具证明,韩某某可以参加淄博的消防员考试。

关于误工费,韩某某认为事故发生前其从事消防员工作,误工费应按照上海市消防员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涉案轻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韩某某已经退出上海市某消防支队,回到原籍,应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经鉴定,韩某某的误工期至本次鉴定前一日,即350日。事故发生前韩某某无固定收入,其主张按照上海市某消防支队战士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韩某某受伤,势必造成其收入减少,虽然客观上暂时没有收入,但主观上有找到新工作的迫切性,不能排除在不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工作机会,并获得相应收入。综合韩某某提交的上海市某消防支队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对原告身体从事相关职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参照按照上年度山东省公共管理行业工资标准109434元计算误工费,计104936.71元(109434元÷365天×350天)。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择业期或待业期内,受害人虽然暂时没有工作及收入,但只要具备劳动能力,主观上有找新工作的迫切性,不排除在不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可能获得就业机会并获得收入。因此,受害人在择业期或待业期内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因择业期或待业期内已经离职原工作,新工作又未确定,所以受害人应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且不宜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因不能举证离职后所从事的行业,此种情形下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既要遵循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计算,又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受害人离职前在上海市从事消防员工作,发生事故时已经离职,继续从事上海市的消防员工作并取得收入可能性极小,因其不具备上海市消防员的身份,所以参照离职前上海市消防员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损失不符合误工费实际减少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受害人未离职,也不会因交通事故扣发全额工资,故参照离职前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损失不当。受害人从上海市消防离职后,在择业期或待业期内主观上有再次从事消防员工作的愿望,客观上具备报名消防员的有关资质、技能,并报名了山东省某市消防员的招录考试,因交通事故而不能应考,不能排除在不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工作机会,并获得相应收入。综合全案情况,法官给出了酌情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公共管理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的判定。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李长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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