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小课堂 | 经营者隐瞒商品翻新事实是否构成欺诈?

速览淄博 |  2026-09-18 17:27:31

王莉莉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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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专业体育用品销售商,在商品页面标注“全新升级WIFI版”,却未披露骑行台存在二次翻新补漆的重要事实,且鉴定意见证实多处补漆与车架原漆成分不一致。隐瞒商品翻新事实,与“全新”宣传不符,误导消费者购买,是否构成欺诈?

2024年3月6日,原告王某自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在某网络平台经营的某体育用品专卖店下单,以29000余元购买了一台智能骑行台,商品详情页显示商品规格为“全新升级WIFI版”。

收货后,王某在开箱安装时发现该骑行台存在螺孔未开通等配件瑕疵,随后又陆续发现多处补漆点和缺陷破损点。王某多次与某体育用品公司沟通要求解决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案涉骑行台是否为二次翻新货物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案涉骑行台局部经过了二次翻新补漆,补漆点涂层成分与车架原漆涂层成分不一致,未补漆损伤处存在由于搬运、安装时造成的特征点。

王某认为,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将经过二次翻新、以次充好的商品当作“全新”正品销售,构成欺诈,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赔偿鉴定费等维权支出。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体育用品公司出售案涉骑行台是否构成欺诈。

首先,关于二次翻新补漆的事实认定。法院认为,某体育用品公司虽抗辩称补漆点属于某国产地工艺水平有限、出厂前质量检验允许的修饰痕迹,但其提交的《检查程序》仅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如舵管、座杆划伤/磨损)可使用黑色永久性记号笔进行修饰,该操作范围有限,且未涉及对多部位金属底漆缺失或破损进行补漆处理。因此,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定案涉骑行台存在“二次翻新补漆”情形。

其次,关于欺诈的认定。法院认为,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该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主观方面,某体育用品公司作为专业体育用品销售商,对商品品质负有较严格的审慎查验义务。鉴定结论证实骑行台存在多处二次翻新补漆,对专业经营者而言并非隐蔽难以发现的瑕疵,某体育用品公司辩称“不知情、系原装未拆封进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货时已尽到符合交易惯例的检验义务,亦未能合理解释全新未拆封产品为何存在多处翻新补漆。其进货渠道正规系商品为正品全新商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故法院认定某体育用品公司销售时对该骑行台的翻新情况应系明知,具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

客观方面,某体育用品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案涉商品时,标注为“全新升级WIFI版”,未向王某披露该商品存在翻新、补漆的情况。某体育用品公司隐瞒商品经过翻新、并非“全新”状态这一重要事实,足以导致王某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价值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某体育用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品真实情况的隐瞒。因果关系方面,王某基于对某体育用品公司“全新”宣传的信赖,支付了相应价款购买案涉骑行台。某体育用品公司的隐瞒行为与王某的购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关于案涉骑行台的买卖合同;二、原告王某退还案涉骑行台,某体育用品公司同时退还货款29000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88000余元;鉴定费27000元由某体育用品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张喆)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