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宽容不是纵容,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终获刑
法治讲堂 | 2026-09-19 18:12:19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1日,王某某(男,16岁)伙同李某某(男,15岁)、张某某(男,17岁)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二人系未成年人、初犯,综合案件情节,检察机关对二人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综合王某某、张某某悔罪表现、赔偿谅解及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因案发时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启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程序,并开展跟踪帮教。
2024年2月2日,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发现其再次犯罪后,检察机关于2月3日决定逮捕王某某,并于3月4日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法律对未成年人注重“教育、感化、挽救”,但宽容绝不是纵容。“拉车门”盗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提醒各位车主,不要把现金、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关好车门车窗,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莱西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