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树林公司案终审:广西高院责成钦州政府半年内作出补偿决定
澎湃新闻 2026-09-20 06:55:14
备受关注的“钦州市政府收回拍卖土地、开发商17年未获补偿”案有新进展。
澎湃新闻从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了解到,2026年9月14日,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及补偿一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钦州市政府应在六个月内对该收回补并偿事项履行审批职责。
“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及时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红树林公司合法、合理的补偿。”广西高院在判决书中强调。
涉案项目地块位于钦州港岸边。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项目叫停17年未予补偿,官司一度打到最高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59岁的孙福(化名)是来自福建的一名企业家。2007年,孙福经广西招商引资进入钦州,创立广西红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
2008年初,通过竞标获得钦州港区一地块土地使用权。但入场施工不到一年,当地宣布钦州港规划变更,项目停建。按照程序进入补偿流程后,双方进行了3年的多轮沟通协商。
2009年9月8日,钦州市规划委的一纸答复叫停了涉案项目。
2012年9月,钦州市政府下发批复,决定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回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补偿款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钦州市国土局作出的信访答复称,2012年10月,市土地评估价格审核小组和市审计局同意钦州港红树林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总补偿费约为2.48亿元。
孙福说,他本以为事情到此应该告一段落,股东也都等着政府补偿款。然而几天后,该方案在钦州市土审会未获通过。
此事后来陷入“提方案、请示、打回”“再提方案、再请示、再打回”的怪圈当中。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钦州市国土局在给红树林公司的信访答复中披露,该局在2009年到2017年之间,至少16次向钦州市政府、市住建委、市委督查室等单位部门提交处置方案、请示,但均未能解决补偿问题。
项目停建至今17年,当地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孙福等人仍未拿到补偿款。无奈之下,红树林公司2018年提起了民事诉讼。
广西高院审理后认为,钦州市政府、市国土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行为,是基于管理国家土地资源的职责,属于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土地行政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2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红树林公司和钦州市政府及土地局的诉讼纠纷,本质是政府因规划调整需收回出让土地引起的后续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过去几年,红树林公司一直尝试协商解决,钦州市政府也曾多次积极表态。
2021年4月,时任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王廷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红树林公司反映的补偿事宜,市委书记很重视并做了相关批示,下一步钦州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与红树林公司对接,争取能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以土地置换方式解决该问题。
2021年7月,时任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立和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表示,目前市政府与红树林公司仍然在积极协调过程之中,解决该问题的障碍不大,近几个月内有望解决。
孙福称,又过去五年了,钦州并没有拿出实质的解决方案。
广西高院:收回土地予以补偿是法定职责,市政府半年内作出补偿决定
2022年4月,红树林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次起诉钦州市政府。
当年11月30日,钦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红树林公司的起诉,理由是:“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红树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4月8日,广西高院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定: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钦州中院继续审理该案。
广西高院在裁定书中指出:“无论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政府选择以哪一种行政程序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人民法院应当聚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审判程序空转。”
2025年8月26日,钦州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及前期投入等费用予以补偿,钦州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对补偿方案履行审批职责。
红树林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广西高院围绕案由、会议纪要及批复性质、土地是否已经收回、补偿标准和违约金等问题作出认定。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而非行政允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定职责,政府负责审批。
2026年9月14日,广西高院终审认为,因补偿协议未签、行政处理决定未作,一审认定案涉土地已收回不当,予以纠正;并明确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及红树林公司的前期投入等费用予以补偿事项一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钦州市政府应在六个月内对该收回及补偿事项履行审批法定职责。
2026年9月14日,广西高院终审判定,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半年内需作出土地收回及补偿决定,市政府需对决定予以审批。
广西高院表示,红树林公司、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对于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无异议,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系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履行审批系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而获得适当补偿是红树林公司的合法权益。
红树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对该份判决不服,认为判决仍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17年过去了,打了这么多年官司,结果还在等政府的赔偿决定,以及要面对继续发生的赔偿纠纷诉讼,不知道要再等多少年。”他表示,将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朱洪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