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起实施 淄博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缴纳物业费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9-20 17:08:02原创

大众网记者 邵鹏飞 淄博报道

9 月 20 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全市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两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释放住房公积金惠民效能。

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

(一)提取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每个家庭限支持一套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每个缴存人限办理一次。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本人有效I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真实且有效的发票。上述材料可通过共享数据查询的,无需提供原件。

(三)提取时间、频次和额度

装修发票开具之日起5年内,凭相关材料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照装修发票金额核定,但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000元/平方米,且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四)装修发票认定标准

1.装修公司开具的“建筑服务类”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自行购买装修材料时,应提供建材商(或材料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材料用途分为板材、地面、五金、辅料四类,具体认定范围如下:

(1)板材类:板材、龙骨、石膏板等。

(2)地面类:瓷砖、地板、乳胶漆、腻子粉、墙纸等。

(3)五金类:洁具、水管、电线、开关插座、门窗等。

(4)辅料类:水泥、沙子、防水涂料、美缝剂等。

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

(一)提取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本人有效Ⅰ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上述材料可通过共享数据查询的,无需提供原件。

(三)提取时间、频次和额度

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当年未提取的额度不累计至下一年度。家庭年度提取上限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分档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年度提取上限为2400元;

房屋建筑面积在90至120平方米(含)之间的,年度提取上限为3000元;

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年度提取上限为3600元。

同一家庭持有多套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中建筑面积最大住房所对应的年度提取限额。

上述提取政策将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及业务发展需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编辑: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