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伪造经营许可证、调料里农药残留超标等,淄博公布5起典型案例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袁野   2026-09-20 17:44:19原创

为强化网络交易领域监管执法,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净网清源”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期“净网清源”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店区鸿昊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2月12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店区鸿昊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1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其在美团平台展示的注册号为JY23703030299873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承认其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美团网络店铺进行经营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通报公安机关。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淄博福澳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5月14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福澳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日,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无吊牌茄克半成品,擅自仿制“杉杉”正品吊牌样式并自行悬挂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村俊琪调料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6年3月9日,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村俊琪调料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八角、芒果、小米煎饼进行食品安全网络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淄博清凇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清凇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上级转办及举报线索,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店铺展示销售“藏药麝香追风贴”、“健胃消食压片糖果”等产品。经查,“藏药麝香追风贴”系医疗器械,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藏药麝香有关,但该产品的结构及组成没有麝香。“健胃消食压片糖果”产品系普通食品,其包装设计与药品包装高度相似,当事人的上述宣传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领创蔚来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6年8月4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领创蔚来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含有“只需补满剩余学分即可毕业拿全日制本科学历”“只要学习态度端正,可快速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留学帮助缴纳学费住宿费用等,确保顺利入学;协助学生准备面试,确保通过率”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编辑 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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