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有力度,救助有温度

地方法治 |  2026-09-21 17: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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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执行局接待室,身体孱弱、行动不便的张某老两口满怀激动的心情,紧紧地握住承办法官赵增磊的手,一度哽咽地说:“终于拿到了,你们真是费心了,谢谢、谢谢……”

基本案情

事情的经过,要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0年12月,被执行人许某无证驾驶其父亲许某某名下的三轮汽车,与张某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致残三处,左锁骨骨折至左肩关节活动障碍九级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面瘫10级伤残。历下法院经最终认定,许某和其父亲许某某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0多万元。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案件经过历下法院执行,未能执行到款项。被执行人户籍地登记在历城辖区,历下法院将案件委托到本院执行后,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承载公平正义的判决书,未能真正得到兑现。

执行和救助过程

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张某因上述交通事故失去劳动能力,治疗欠下不少债务;其丈夫是肢体四级残疾的残疾人,右腿不能正常行走,也失去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一直靠低保生活,非常困难,案件又迟迟未能执行到款项。2022年年底,决定为张某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以解其燃眉之急,张某收到救助款后,甚是感激,表示终于可以过一个相对宽裕点的新年。但司法救助并非案件的终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承办法官也一直考虑剩下的赔偿款如何解决。

2026年8月初,案件终于有了眉目。团队成员在锲而不舍地排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过程中,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终于落实到了被执行人情况。团队成员马上行动,立即传唤被执行人许某到场,承办法官向许某讲述这十多年来,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使多处残疾,失去劳动能力,一家面临诸多困境,生活非常困难,其作为被执行人,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后,竟然踪迹全无,于情于理都不应该,也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许某也满怀愧疚地低下头,表示自己确实无颜面对申请执行人一家,同意接受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和解方案,想尽一切办法,一定把钱凑齐。

2026年8月中旬,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获得全部清偿,救助金也回笼到法院账户,继续发挥作用。持续十多年的民生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看到张某老两口露出久违的笑脸,团队成员也感到由衷的欣慰。

赵增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信访与执行恢复中心副主任法官

后语

司法救助一般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在一些侵权类案件中,被侵权人有可能因为身体受到侵害,而支出大量费用,如果侵权人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及时赔付到位,容易让被侵权人遭受生活困顿、身体伤痛、心理煎熬等多重打击。此时,司法救助如同“及时雨”,能够切实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提高当事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公平正义不因经济困难而迟到。同时,司法救助的资金在后续执行中如能回笼到位的,将持续传递其温度,让其他遇到困难的当事人继续感受司法关爱。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历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