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免鉴定 温情化解企业货款纠纷
地方法治 | 2026-09-21 17:32:17
在商事纠纷处理中,不少当事人为厘清争议盲目申请司法鉴定,不仅拉长办案周期、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加剧双方矛盾。近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在先行调解阶段,通过前置介入、精准释法、实质解纷的工作方式,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2025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明确了混凝土规格、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约定每月结清当期货款,供货结束后30日内付清全部尾款。
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完成全部供货工作。经双方对账结算,案涉供货总金额共计11万余元,乙公司仅支付货款7万余元,剩余4万余元货款迟迟未结清。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乙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胡某一并诉至法院,同时依法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审查保全材料,依法对乙公司、胡某名下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保全措施落地当日,承办法官多次致电胡某,均无人接听。直至账户被冻结的次日,胡某才主动联系法院,焦急询问账户查封缘由。
案件进入先行调解阶段,调解员首先向胡某详细讲解了案件立案流程、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听完解释后,胡某情绪依旧激动,当庭提出异议:“我们不是故意拖欠货款!是对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我们施工的路面出现大面积开裂、起砂的情况,之前多次和对方沟通整改,一直没人处理。我不仅要申请解封账户,还要提起反诉,申请司法鉴定,彻查混凝土的质量问题!”
得知当事人的诉求后,承办法官当即提前介入,联合调解员一同与胡某面对面沟通,细致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耐心询问案件细节:“你方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那供货接收、施工过程中,有没有留存混凝土样品?是否有当场核验、送检的相关记录?”
胡某坦言:“我们对混凝土供货验收、留样的专业流程不了解,当时收货后直接进场施工了,没有留存任何样品,也没有做前期质量检测。”
承办法官随即又联系甲公司核实情况,对方也表示施工结束后未留存相关混凝土样品。
掌握这一关键事实后,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向胡某细致释明鉴定存在的现实问题:“路面开裂、起砂问题,成因非常复杂,不只是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问题,后期的浇筑工艺、路面养护、施工环境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这类问题。现在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混凝土完全凝固,双方均未留存原始供货样品,此时再申请司法鉴定,不仅鉴定结果无法精准还原供货时的真实质量情况,鉴定结论也不具备充分参考性。”
法官进一步为其权衡利弊:“而且司法鉴定周期长、费用高,本案涉案剩余货款金额不大,如果执意走鉴定、反诉流程,不仅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会额外增加高额的鉴定费、诉讼费,进一步扩大双方的损失,完全得不偿失。现在案件还在先行调解阶段,不如双方各退一步,协商化解争议,快速了结纠纷。”
听完法官条理清晰、情理兼具的分析后,胡某终于认清了案件利弊,当即表态:“我之前确实不懂相关法律和鉴定流程,差点走了弯路。我自愿放弃反诉和司法鉴定申请,愿意配合法院调解。”
此后,承办法官与调解员立足案件实际,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多次组织线上、线下沟通协调,耐心斡旋、答疑解惑,积极搭建和解桥梁。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化解此次货款纠纷。
本次纠纷依托先行调解机制,成功规避了不必要的司法鉴定程序,杜绝了“程序空转”问题。不仅大幅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快速解除了当事人账户冻结的困扰,更切实为双方节约了鉴定、诉讼、时间人力等各项成本,以柔性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商事矛盾,真正实现了小事快办、难事巧办、案结事了。
(钢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