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遇交通事故,误工费、停运损失能否“双赔”?淄博高新区法院这样判
地方法治 | 2026-09-21 17:12:13
王均生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发生交通事故后,人身受伤害可以主张误工费,营运车辆受损可主张停运损失。如果受害人既是受伤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又是车辆所有人,两项损失能不能同时获得赔偿?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厘清赔偿边界,引导当事人树立理性维权意识。

张某系一名货运司机,同时也是涉案货运车辆的所有人。张某驾驶货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人身受伤、所驾货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确定张某受伤后的误工期为100天;案涉受损货车进厂维修,实际停运20天。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误工费、车辆停运损失等多项经济损失。被告李某抗辩,认为张某不能同时主张误工费与停运损失,不应双重获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张某事发前日收入350元的标准予以采信,结合司法鉴定100天误工期,依法支持张某误工费35000元。针对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释明,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二者法律属性虽分属不同赔偿项目,但本案中张某既是车主,也是车辆驾驶人,其收入全部来源于案涉车辆的营运收益。受伤导致无法开车产生的误工费、车辆损坏无法运营产生的停运损失,本质指向的是同一笔营运收入损失。
本案车辆停运20天完全包含在张某100天的误工期之内,该时间段内的收入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得到足额填补,若再支持该阶段停运损失,将构成重复赔偿,有违侵权纠纷损失填补原则与公平原则。据此,法院对张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误工费与停运损失,从法律外观上看,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两者分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应当同时支持。但是,在营运车辆的车主和司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司机的收入完全依赖于车辆的营运收入,无论是因司机受伤不能开车产生的误工费,还是因车辆受损不能营运产生的停运损失,其本质上都是司机的个人收入损失。如果对重合期间的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同时支持,相当于司机同时获得了两种赔偿,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损失填补原则。因此,在营运车辆的车主和司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对于其间不完全重合的损失,其间不重合部分,可以单独主张;期间重合部分,可以选择更贴合实际损失的一项主张,而不可主张“双赔”。
(通讯员 尹兵 范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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