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滨州民生 |  2026-09-21 09: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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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支持装修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

购置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家庭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
既有住宅翻新装修提取的,家庭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注意啦~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含)时,将根据中心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