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东营市执行新版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李小凡   2026-09-22 08:56:58原创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614 号),对全省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予以优化完善。东营市同步落实该项新政,政策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工商业非电网直供,指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从电网购电后,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终端用户转供电力的供电模式。本次新政进一步理顺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明确收费边界,规范转供电行为,切实维护工商业终端用电用户合法权益。

在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方面,新政区分后付费、预付费两类用电模式设置计价规则。后付费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按照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除以(1 - 损耗率)计算。选择预付费模式的,终端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可以从以下2种电费收取模式中选择1种执行,选择后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是预购电价 + 定期清算模式。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为 0.83 元 / 千瓦时(含 12% 损耗);自 2027 年起,最高预购电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随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对外公布。非电网直供主体需定期对预购电价与当月到户电价产生的电费差额进行退补,最长退补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二是历史均价 + 无清算模式。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按照非电网直供主体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除以(1 - 损耗率)核算,采用该模式的当年电费差额不再清算。

新政同时明确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具备管理、计量条件的非电网直供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峰谷时段,应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标准执行。支持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通过“勾选价格封顶选项”保障终端用户合法权益,具体根据《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新政对各环节电价收费行为作出刚性约束。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运维费用应纳入物业费,转供电主体不得借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终端用户电价核算损耗率上限为 12%,若实际损耗超出上限,需通过设施改造、强化内部管理等方式压降损耗。

针对多层级转供电场景,转供电主体间可协商分摊损耗,但终端用户承担损耗最高仍不得超过 12%;未约定分摊比例的,损耗按转供电主体数量平均分摊。同一主体同时服务居民、工商业用户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工商业用户按本次新政电价机制执行。

新政还厘清分布式能源、储能、充换电设施以及绿电绿证交易相关费用归属。分布式能源、配套储能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产权单位享有、承担,不计入工商业终端用户到户电价核算;充换电设施损耗纳入充换电服务费,不得随电费另行收取。转供电主体参与绿电绿证交易产生的环境溢价,由转供电主体自行全额承担,严禁转嫁终端用户。

新政要求,各非电网直供主体要完整留存各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资料,主动向终端用户公示电网电费结算发票等价格信息,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大众新闻记者 李小凡 通讯员 张鑫 王红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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