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事故,四川古蔺仙潭酒厂被罚35万元
酒水食空 | 2026-09-22 0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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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古蔺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被处以人民币35万元罚款。
根据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古)应急罚﹝2026﹞27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9月14日,处罚类别为罚款。古蔺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存在多项安全生产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管控措施;
2.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擅自在事故应急池开孔;
3.未对污水处理站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风险开展辨识评估;
4.未能辨识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持续积聚形成的燃爆风险并分级管控;
5.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对重点区域开展隐患排查,未排查出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区域的火源隐患;
6.对事故应急池、调节池等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周边区域未按规范安装防爆电气设备;
7.未对易燃易爆区域内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整治,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重要管理原因,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古蔺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95项A阶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李阁
